昨天晚上在脸书上看到一则新闻,内容是说有一名 13 岁的魏姓少女,使用一套从日本传过来的软件「翻群机器人」,导致一名网拍用户辛苦搜集许久的小白羊群组瞬间被翻群解散。
这意味著原本自认为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销售管道的网拍业者,一瞬间被断了财路,因此经营网拍的王姓女子在一怒之下便愤然告上法院。警方以违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函送诉该名 13 岁的少女。
你没看错,这次是以「刑法」来控告一名 13 岁少女,原本最重(第 359 条)可判刑 5 年(由于未成年,会直接移送少年法庭)。
相关刑法法条(妨害电脑使用罪)已经列于文末,有兴趣者可以直接查看。不过今天不跟大家谈魏姓少女的行为是否达到违法要件(事实上这还得参考 Line 是否有规定不能使用巨集功能)。而是打算要来记录下从这篇新闻中学到的一件事情,也就是如何移除惹人厌群组的「头头」。
- Line翻群机器人
- 手动移除 LINE 聊天群组成员之翻群教学
- 结论
- 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相关法条:
Line翻群机器人
这次魏姓少女使用来自日本的「翻群机器人」,透过在群组中增加虚拟用户(控制权在程序机器人),再利用 Line 内建的成员编辑功能,便能在一瞬间将聊天群组中的成员全部移除。
而能够移除其他成员的主要原因是 Line 聊天软件的聊天群组,并没有管理员身分的设计,所有成员的权力都是平等的,每一位成员都能邀请新成员,也能删除成员。
因此才会衍生出所谓「翻群机器人」的程序出来,事实上它就只是一个可快速自动执行软件原有功能的程序,它的能力也就只是一般用户原本就可以手动执行的功能。
简单来说,移除聊天成员是 Line 合法授权的原生功能,而翻群机器人是一种巨集程序,能够全自动的将所有用户一个接一个的移除,加上是软件自动执行,运算速度非常快,才会导致管理员根本没时间反应。
于是当所有成员都被删除后,聊天群组便会自动解散,这也是惹恼王姓女子网拍业者的主因。
不过移除成员既然是 Line 的原始功能,今天就来跟大家介绍移除聊天成员的步骤教学。
如果哪天有朋友突然失心疯,开始胡乱说话,或是贩售盗版软件与色情影片的垃圾广告帐号硬拉你进聊天室,就放心的把他从聊天室移除吧。
手动移除 LINE 聊天群组成员之翻群教学
第一步,请参考下图一,打开目标聊天群组的「对话视窗」。
第二步,点击对话视窗右上角的「白色按钮」(红色框选处)。
图一,对话视窗。
第三步,请参考图二,在新开启的「投稿与管理」界面中,点击「成员」页面(红色框选处)。
图二,群组投稿与管理区。
第四步,请参考图三,在成员页面中,点击位于右侧的「编辑」按钮(红色框选处)。
图三,成员页面。
第五步,请参考下图四,在「编辑成员」的界面中,所有成员会逐一排列在画面上,并且在每一个人后方都有一个「删除」按钮。只要点击删除按钮,对应的成员会自动从该群组中被移除。
图四,编辑成员界面与移除按钮。
结论
在不靠翻群机器人的情况下,手动一个一个删除成员很容易被反删除。但至少对那些看著碍眼的广告群组,还是多少能发挥作用的。
反正看谁丢广告内容,肯定就是聊天室大头,把他移除就对了。
至于使用翻群机器人到底有无触犯刑法,其实是相当有趣的议题,相信未来这件案子真的能上法庭,法官如何判决也会成为一件指标性的判例。
不过就我看来,刑法第 358、361、362 条肯定都没问题,有问题的是第 359 与 360 条中所称的「变更他人电脑」以及「干扰他人电脑」的要件是否能够满足,毕竟删除用户这项功能是 Line 正式授权用户的功能。
无论如何,「致生损害」这一点几乎是确定成立的(至于网拍业者是否正当搜集聊天室成员,也能成为攻防的重点)。
其实 Line 已经提供正规化的商业经营模式:「Line 生活圈」,只要你是正当经营,有合法成立的公司行号,都能跟 Line 提出正式申请。
透过商业化设计的企业帐号,不仅能增添企业形象,更不会发生被删除聊天室成员的问题。即使真的因为骇客入侵而产生损失,也更能提出所受侵害价值的主张,不需要再自以为有个聊天群组就算是在做商业经营。
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相关法条:
- 第 358 条: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59 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60 条,无故以电脑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61 条,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条 ,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电脑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 363 条,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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