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新制即将在2017年元旦上路!内政部为保障广大租屋族群的权益,未来只要是提供房屋出租的房东,应使用符合行政院内政部公告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的契约与房客签约,若契约有违反规定的情形,最高将可处30万元罚锾。

有关新版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之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以及租赁纠纷处理途径等详细规划重点列如下表所示。如果有出租需求的房东需要内政部官方提供的定型化企划范本,可在政府网站下载《行政院内政部: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或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贩售内政部版房屋租赁契约书,保障房东与租屋房客的权益。

应记载事项

  1. 担保金(押金)之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之总额。
  2. 出租人应载明租赁期间水电相关费用,及因租赁契约产生相关税费之负担方式。
  3. 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原则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损坏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不负修缮义务。
  4. 租赁双方得否提前终止租约之约定、应提前通知之期间、违约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及预收租金之返还。
  5. 房屋返还之点交手续及未返还房屋之违约金额计算。
  6. 租赁双方得终止租约之情形。

不得记载事项

  1. 不得约定承租人不得申报租赁费用支出。
  2. 不得约定承租人不得迁入户籍。
  3. 不得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之税赋,若较出租前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负担。
  4.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约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担保责任。
  5. 不得约定违反法律上强制或禁止规定。

租赁纠纷处理途径

  1. 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2. 向直辖市、县(市)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向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 向直辖市、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委员会申请调处。
  5. 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声请调解或进行诉讼。

延伸阅读:内政部租屋新制: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106年(2017)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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