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新制即将在元旦上路!内政部为保障广大租屋族群的权益,自 106 年(2017)1月1日起,只要是提供房屋出租的房东,应使用符合内政部公告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的契约与房客签约,若契约有违反规定的情形,最高将可处30万元罚锾。
内政部表示,为衡平房屋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合理公平,内政部已于 105 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1」提供各界参考使用,并增订「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2」,预计自明年开始实施。
新公告的房屋租赁契约,明定内容不得记载事项,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不得约定税赋转嫁等,并特别针对房屋租赁关系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如提前终止租约、房东要求过高的担保金(押金)、临时调涨水电费、租屋毁损修缮费用、租屋衍生税费负担及房屋返还等争议,明定应加以记载。
新制推行后,可改善过去房东与房客间租赁契约中常见的不平等条款,且有明确的法令保障及权利救济的管道,对于房屋租赁双方权益的保障,迈向崭新里程碑。
内政部指出,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订定,承租房屋的消费者应符合租赁房屋用途,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时,才有新版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的适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贩卖商品或办公执行业务等营业用,则不适用本次新公告版本规定。
至于出租人部分,依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解释,不论公司、团体或个人,若反复实施出租行为,非属偶一为之,并以出租为业者,均可认定为企业经营,而得以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加以规范。由于国内出租房屋多以个人房东为主,推动初期会广为宣导及辅导,以避免房东触法。
以出租为业的房东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规定的契约内容,房客可要求房东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倘经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将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最高裁罚30万元。民众如有租屋纠纷,也可循消费争议的处理途径向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诉,以维护租屋权益。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为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已与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动「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宣导及辅导实施计划」,并利用大型公众活动、结合大专院校举办的租屋博览会及房东座谈会,或利用高密度出租住宅的社区住户会议等多元管道进行宣导及访视,督促以租屋为业的房东使用内政部所公告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以保障民众租赁房屋权益。
内政部呼吁民众于签订租赁契约前应停、看、听,切记要详阅契约书内容,并尽量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贩售内政部版房屋租赁契约书,以确保房东租的安心、房客住的开心。
- 行政院内政部: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2016.07.05,官方正式版)。
- 2017 新版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主要规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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