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淡水」地区有一间公有停车场:「水碓停车场」。该停车场原本月租费用为每月 2300 元,季缴 6000 元,所以单月可以当成 2000 元来算,在淡水这个远离台北达20公里之遥的地区算是合适的价位。

后来有一天,停车场管理人员告诉我,现在有另一家管理公司得标并取得停车场的管理业务(对,就是万恶的BOT),结果停车月租费用就地起价涨为单月2800元,季缴 7500 元,这样一来以往之间,由原本最低 2000 元的单月租金,直接调涨到 2800 元的单月租金,落差达到 800 元之谱,而这还只是因为换一家管理公司经营,不包含任何软、硬件的提升!

我一向是理性与逻辑挂帅的人,如果你在换一家管理公司之余引进新的软硬件设备,甚至有不同的服务也好,我们再来谈涨不涨价的问题。

但是新得标的停车场管理厂商在原有的基础建设下,仅是换了中间层的收钱人(顶层还是淡水区公所,最下层的管理员则保障沿用),你这位收钱人就想多收钱?

为此,我特地发函给淡水镇公所,希望他们可以多为人民著想。以下两封信件就是跟「淡水区公所 (原镇公所)」之间的往返文书,在这边将公文书全文直接刊登,并去掉人名以保护当事人。

下面所载信件往来内容皆据实记录使用,不另行讲评或注解,全由读者大众自由心证。最后会补充相关法令供大家解读。

停车费用调涨陈情信

这是我第一封陈情信,经由新北市(原台北县)的市长信箱寄出[1]。陈情内容中所指的管理公司是目前颇大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许多县市同时经营公家停车场业务,我为此特别找出他们的订价策略,并提供官方作为参考。

第一封陈情主旨:「水碓停车场」

陈情日期: 2010-10-30 02:00:36

您的信件编号: 1010300001

陈情内容:新的管理公司收费太贵了啦,比之前每个月各贵五百,太夸张了!软硬件建设都是之前就做好的,这样就地起价也太不合理!连该管理中心所在地新庄的停车场月租费,位在交通要道上也才收三千,却在水碓这种地方收到两千八百元,分明欺负淡水人,请镇长主持公道,谢谢,镇公所理应维护在地人权益的!

处理情形:

感谢亲爱的镇民头家您的指教,本所谨说明如下:

  1. 有关您所陈情水碓立体停车场涨价乙案,依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之规定「月票售价按计时费率乘二十五天乘八小时为计费基准。但得考量地区停车供需情形酌予折扣,民间受委托经营停车场之业者调整月票售价应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本案停车场适用之费率为每小时20元,依规定月金额以4000元为计费基准。若经营业者调整月票售价高于4000元,则需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合先叙明。
  2. 本案停车场新营运厂商月票售价调整为2800元,并不违反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之规定,有关经营厂商之订价在不违反相关法规下,本所无权干涉。
  3. 谢谢您对本镇镇务之关心,谨祝身体健康,顺心如意。

淡水镇公所 建设课  XXX 敬启

处理日期: [2010-11-08 14:19]

先简单说明一下第一封回函的概要,建设课的意思是说,依据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的规定,只要月金额不超过4000元,就无须报请管理机关核准。

然而,建设课在回函的条例引用中,刻意回避该自治条例中存在的重要前提:「调整月票售价应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

大家有理解吗?建设课只说超过 4000 元需要管理机关核准,却不告诉大家只要是调整金额,无论如何都需要管理机关核准。

建设课这种公务人员可真该去当法律专家或是政客,当朴实的公务人员真是可惜了。

换句话说,这次调高的承租价金可以等同视为淡水区公所的授意而为。

为此,我继续寄出第二封陈情信函。

第二封陈情主旨:「承案件编号: 1010300001之回文」

陈情日期: 2010-11-08 20:21:26

您的信件编号: 1011080039

陈情内容: 贵所建设课回函告知,“本案停车场新营运厂商月票售价调整为2800元,并不违反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之规定,有关经营厂商之订价在不违反相关法规下,本所无权干涉。”。 然而,经复查该条例后,可知该条例第三条之附表之第三项中,已明述”…但得考量地区停车供需情形酌予折扣,民间受委托经营停车场之业者调整月票售价应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故,该管理公司调整售价乙事,仍需先经管理机关核准。该条例第二条中已明订镇公所为管理机关。 惟,由于贵所已于先前来函中声明,贵所并无权干涉该售价调整乙事,换言之,其意是否表示贵所无善尽管理监督乙职,又或者系该管理公司未告知贵实有权审核其申请之月票售价。本人实在担心 贵所或管理公司间,恐有乙方以违反行政程序法,请多加留心。

处理情形:

感谢亲爱的镇民头家您的指教,本所谨说明如下:

  1. 有关您所陈情承案件编号:1010300001之回文乙案,台端对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规定之疑义,经查该条例第3条规定「若经营业者调整月票…….」系指调整幅度超过本条规定(本案为4000元/月)则需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合先叙明。
  2. 本案停车场新营运厂商月售票价调整为2800元,因无违反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第3条之规定,故本所已同意备查。
  3. 谢谢您对本镇事务之关心,谨祝身体健康,顺心如意。

淡水镇公所   建设课 XXX敬启处理日期: 2010-12-10 13:37

我在前面是不是曾经提到这名建设课的公务人员很适合去当法律人员或政客?他曲解法条功力之强实在令人咋舌称奇,简直该去当创造法律的律法大师。

第三条之附表第三项全文为:「月票售价按计时费率乘二十五天乘八小时为计费基准。但得考量地区停车供需情形酌予折扣,民间受委托经营停车场之业者调整月票售价应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条规定全文为「公有停车场得由本府依区域、流量、时段之不同,择定费率种类、收费方式、收费时间、设置地点、停车种类、缴费期限,分别规定公告之;并得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累进、折扣或差别费率方式计费。前项收费费率依附表之规定。」

无论是第三条或是附表第三项,甚至是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全文,都没有这位建设课公务人员所称规定「若经营业者调整月票……」,让我实在不知道这位公务人员所凭的依据为何。甚至已有全力帮忙业者逃避法规之嫌。

我们可以从附表第三项中发现,计费基准的表示与酌予折扣或调整月票售价之间存在的是句点符号,表示两个单句叙述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的必要性存在,并非是以「是否超出计费基准」为「管理机关有权核准与否」的必要元件。这一点我相信建设课也清楚,因为在回函第二点中又特别说明「本所已同意备查」,这堪称在玩文字游戏之最。

参考文献

台北县公有停车场管理自治条例

第1条为加强公有停车场之经营管理,增进交通流畅,改善交通秩序,制定本自治条例。第2条公有停车场之管理机关如下:一、路边停车场为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二、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县有路外停车场为本府或所属机关;乡(镇、市)有路外停车场为乡(镇、市)公所。第3条公有停车场得由本府依区域、流量、时段之不同,择定费率种类、收费方式、收费时间、设置地点、停车种类、缴费期限,分别规定公告之;并得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累进、折扣或差别费率方式计费。前项收费费率依附表之规定。第4条因执行职务而停放于路边停车场之下列车辆,免予收费:一、本府各机关公务车及本县议会公务车、核发停车证之车辆。二、著制服之义警、义交、义消及民防人员所驾驶之车辆。第5条身心障碍者所驾驶或搭载有身心障碍者之车辆停放于路边停车场者,免予收费。前项车辆停放于公有路外停车场者,以当日一次为限,免予收费三小时;超过三小时者,以收费费率半价计收。第6条在路边停车场停车,未依规定于期限内缴费者,管理机关应以平信通知驾驶人于七日内补缴,并加收工本费用新台币十五元。逾前项缴纳期限,管理机关应以挂号通知驾驶人七日内补缴,并加收工本费用新台币五十元,逾期再不缴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并追缴欠费第7条车辆于同一公有路外停车场停车逾七日未缴费者,管理机关应以书面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领回并缴费。未悬挂车牌、使用伪造、变造、注销、他车车牌或以其他方式致通知显有困难者,得以必要方法检视其引擎号码,查明车辆所有人后再为通知。第8条停放于路边停车场之车辆,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未悬挂车牌、使用伪造、变造、注销车牌、他车车牌者。二、停放于同一半径一百公尺内之路段逾十五日未缴费者。第9条民众得向管理机关申请废止路边停车位或变更用途。前项废止或变更之申请程序、用途种类及收费等其他相关事项,由本府另定之。第10条公有停车场对停放之车辆及车内财物,不负保管责任;公有路外停车场因可归责于停车场经营业者之事由,致车辆毁损、灭失或车内物品遗失者,不在此限。第11条未使用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之车辆停放于公有路外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违反第八条规定,管理机关得命车辆驾驶人或委托民间拖吊业者将车辆移置至适当处所。第12条依前条委托民间拖吊业者移置之车辆,经查明车辆所有人并通知缴清停车费、保管费、移置费、其他必要费用及罚锾后,命其限期领回。前项车辆之移置费及保管费,依台北县处理妨害交通车辆自治条例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第13条本府得考量公有停车场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区停车需求,每六个月调查检讨一次,如收费时间内平均车位使用率高于百分之八十或低于百分之五十,得据以提高或降低费率种类、时段或停止收费,并公告之。第14条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种类/费率甲乙丙丁戊已计时(单位:元/每时)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 计次(单位:元/每次)一百五十 一百二十九十六十二十十

备注

  1. 收费费率种类,分为甲、乙、丙、丁、戊、己六种。
  2. 本表戊、己种类费率仅适用停放于公有停车场之机车,余各种类费率均适用于小型车;大型车及符合台北县设置广告物之汽车管理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之汽车应按小型车费率加倍计收。
  3. 月票售价按计时费率乘二十五天乘八小时为计费基准。但得考量地区停车供需情形酌予折扣,民间受委托经营停车场之业者调整月票售价应事先报请管理机关核准。
  4. 使用停车场月票之车辆,依停车先后顺序使用该停车场,不得固定车位。
  5. 计次收费不出售月票(机车除外)。
  6. 计次停车者以当日为限,又所谓每次,系指每一车辆入场一次而言。
  7. 在计时路边停车场停车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在计时公有路外停车场停车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停车逾一小时以上,其超过之不满一小时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钟者,以半小时计算,如逾三十分钟者,仍以一小时计算收费。
  8. 本表系以新台币(元)为单位。

延伸阅读

  1. 如果你想寄陈情信件,请记得要直接由最上层的陈情系统寄出,千万不要傻傻的找到具体单位,尤其是仅提供信箱,要你自己寄信的单位,被吃掉不理都有可能。以我这篇的例子而言,淡水区公所的管理单位就是新北市,而新北市的管理单位就是行政院,所以去行政院信箱陈情就对了。
  2. 2014.12.18 第一次编修,将淡水镇公所升格为淡水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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