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体不是问题,天体不是问题,天体不是问题,因为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裸体烤肉不是问题,裸体烤肉不是问题,裸体烤肉不是问题,因为很重要所以还是要说三次。

虽然笔者不觉得裸露身体再加上烤肉有什么错,也了解那种想在大自然解放身体的心情(大爱露天温泉),但是笔者一点都不想在爬山时看到一群自称天体营的人在那边裸体走来走去,而且这个「不见到」必须是基于社会共识,并非是谁「恩准施予」的可能性。

今天在苦劳网脸书上看到他们对前阵子被处以罚金的一则新闻[1]发表私人见解,节录其中一段内容为:「…「公然」并不是空间的观念,而是「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忽略了社会对性的成见和媒体的恶质发展,…把消极的「得以」变成积极的检举和揭露,严重腐蚀所有人民基本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老实说将这件事扯上对性的成见或是媒体的恶质发展,甚至用上严重腐蚀这类好文青字句,都让笔者觉得有些莫名其妙。因为这是透过将他人视为卫道人士(这个文字被多数人当成贬抑词用),来保护游走法律边缘的一群人。如果这群人选在私人物业(也有小溪啊 )而不是公开的山溪边烤肉,那从一开始就不会出有「检举」或「揭露」这些被当作负面动作的行为产生(部分人从学生时期开始打心底讨厌报马仔这个职业)。怎么现在有人却反而倒果为因了呢?

这让笔者想起淡水每年都会出现的抱怨内容:「淡水清水祖师爷在端午节的绕境大拜拜吵死人,又脏、又乱,交通还变得很不方便。」有些人甚至表示应该取消绕境活动才是文明的表现。这群抱怨的人数随著淡海新市镇的建设开发而逐年递增,许多人都是这几年才移居到淡水的新住民。虽然这群人会搬来淡水,是喜欢这里的山光水色,但这项活动是淡水的传统习俗,比他们的阿公阿嬷都还要老上许多。或许在烧香与焚烧纸钱这部分可以与时共进,但怎么轮都轮不到这批新迁进来的人用自己的喜恶来批评这项淡水传统。

另外,提到隐私权的话,变态 摄影师们应该会被触动到一条敏感神经。虽然我们在意的是 偷 拍摄路人的合法性,不过笔者为了了解摄影师与模特儿之间的权责关系,曾在撰写《摄影教学: 大家都要了解的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2]这篇文章时稍微研究过隐私权部分,现在倒是可以提供大家做个参考。

原本裙底风光属于个人不愿被他人所见的隐私空间,受到隐私权保护,然而上开这群人在山溪边的公开场合中,是否还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则尚有疑义(要保护哪里?),不是笔者这个理工人可以下定论。反过来说,光挑隐私权来说保护,却不提公然猥亵来说罪责,这种人叫做法律人。

台65刑(二)函字第074号函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称之猥亵,通常情形系指奸淫以外…,在客观方面足以使他人生羞耻或厌恶感之行为而言。…暴露一般人所不得见之身体之一部或全部,足以损害目睹者之贞洁感,或引起其愤激等破坏公序良俗之行为,亦应属之…」

以这个案件来看,检察官最后用缓起诉与缴罚金作为最后结果,所以这类在稍微隐密的公开场合进行集体裸露的争论暂时还没办法由法官来做出决判(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很容易引起争议)。

话说回来,笔者在脸书上顺手贴了一篇留言:「于是有一群小朋友相约去爬山,结果在山里看见这群人,这样?国外天体营也是在特定规划出的空间,何以到了台湾就会被认为是对隐私与自由权的过度腐蚀?」

结果一位匿名村长的人立刻跑出来回说:「你可以反向思考你提出的疑问。」

记得笔者在国小参加辩论社活动时也说过这句话,结果全社团的人(包括老师)哄堂大笑。带著这个羞红脸的回忆根本无法思考他指的到底是哪个疑问(明明用的都是直述句 XD),只好跟他说:「首先,如果你有问题欢迎直接提出。再来,笔者的问号并非疑问用法,那叫反讽。」

一位何网友帮忙提出看法:「是指要思考为什么小朋友不可以看到裸体吗?」

如果是这个的话笔者可以,于是延续最初的留言内涵继续回复说道:「在特定空间或事件上看到裸体不是问题,但现在是一群人强迫(笔者虚构的可能性)小朋友看裸体。」

另一位 Li 网友继续接著问:「小朋友看到无恶意的身体会如何?」

笔者继续回应说:「为什么要给小朋友看到他们没在预期中会看到的裸体?」

笔者在几分钟内回应到这边就关掉脸书继续卷棉被,今夜的淡水实在有够冷。反正立场的表达已经够清楚,如果再有问题,就要开始收费了喔(提醒)。一开始留言的核心就只有后面那段,前面只是为了耍俏皮的举出一个状况模拟,整段主轴还是放在领域性上,结果大家都压著小朋友发问 T^T(谜之声:谁叫你废话一流,不讲重点)。

当笔者走进露天温泉,笔者知道会遇到一群裸露的人,在这种场合就算带小朋友进去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问题的本质从来就不在是否有小朋友真的看到他们或是肉体有无恶意,而是如同笔者在文章最初就说过的话,基于社会共识下,你一开始就不该让笔者在非特定场合中有被迫伤害眼睛的可能。有些言论认为他们以非公开为目的而深入山林中来作为辩解理由(有种穿风衣大叔的即视感)。但是桶后溪并非什么十年不见一人的荒郊野外,假日时甚至是北市近郊的热门景点,笔者随便在大屯山上都能找到比他们还偏僻的野溪(一点都不想带烤肉食材去爬那种山路)─── 也没人敢公开说野溪可被视为私人空间。

更何况,有恶意的一向是人从事的行为,并非是肉体本身!(拍摄裸体艺术的摄影师哀号中)笔者在这边顺便出一个延伸题目,有兴趣的可以回答看看:「小朋友看到他们后,隔天到学校也脱光光吃便当,你是否能跟小朋友说这是错误行为?」请记住,你(被我)默认的立场是在昨天没有指责他们的行为不对,甚至是站在赞同他们的一方,就如同那位「严重腐蚀人民自由权」的作者一样(包括跟小朋友做机会教育时也是相同立场:「为了你个人的性自主,你有权力在班上裸体吃饭。」─── 有点钻牛角尖了 :P)。

还是你想这样跟小朋友说:「你不行在班上裸体吃饭,等到没人看见时就可以。」

另外不晓得是否有人已经发现这篇文章几乎都没引用「天体营」这一个组字?

所谓的营表示一个特定空间,而这是今天这个案例所不具备,也是笔者从头到尾主张的关键。所以也不要再执著小朋友能不能看他人肉体这种蠢问题。

如果他们一开始就寻找私人空间,笔者根本不在乎他们是否裸体烤肉,甚至是性爱派对兼烤肉也无所谓,那是他们的个人自由(虽然能接受,但笔者其实无法理解一群陌生人为何要在网络上相约裸体烤肉。自己一个或跟爱人一起还比较有意义,可以在山上帐篷里听著 蛇信 鸟兽虫鸣一边聊天入梦。)

有次在国外旅行时与朋友去到一个海摊,它们清楚划分出来哪边是天体营区域,哪边是一般穿泳衣的区域。笔者认为这才是对群体的尊重,接受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或者在区域认知中已习知整个沙滩都属于可裸露区),而不光是从自身角度来作为这个世界的支点。这也是笔者在留言第一句想说的话,当你整天想拿外国人可以怎样来说嘴时,是否已经陷入过度扩张的诠释?然后最后一定要再批评其他人就是保守,对性有成见。

有人或许认为「我的裸露是我的选择,与其他人无关,如同我不会管其他人要不要看我的裸露一样,我们追求的是极致性自由(借用特定族群的台词)。」

这个想法其实不能说错,如果应用在多数领域中甚至是正确的行为。也先不管这是否受到道德或法律所限制。但至少笔者觉得当你身处在非经众人约定的公开空间中,你的裸露行为事实上就是会影响到旁人。

就像有人如果在捷运上一直鬼吼鬼叫会被众人厌恶一般,差别只在于鬼吼鬼叫不受法律所限制(达到特定音量例外),而裸露行为受到约束(不露出性器官例外),这个就叫社会共识。你可以厌恶它,你可以试图改变它,但是在你未能改变这个社会的价值观之前,请尊重这个社会的多数人,因为你并不见得全是「绝对正确」,否则你早就是站在最大浪头上的那位先知了对吧?

不过笔者相信我们的社会对任何价值观的包容力还是很高的(在101大楼前面打人以及在脸书上高调号召天体烤肉团的例外)。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笔者一向主张在网络上表达意见,不该使用质问句,或是那种虚无飘渺,要求别人从 1/360 个方向来思考的这种论述法。那代表你的思想中没有完整的论述型态,只会从别人的话中找出特定关键字再加以反驳。

更何况,谁知道你到底说的是哪一句的哪一个方向?笔者不是你肚子里的蛔虫,也没必要因为你一句话就浪费时间去猜测你到底想说什么(付费啊)。(很欢迎你留下自己对这则新闻的独特见解,但不要一人一个问题的来诘问站长(傲娇)。)

延伸阅读
  1. 野溪烤肉「以身体拥抱大自然」 天体营首遭查猥亵。
  2. 摄影教学:大家都要了解的著作权与肖像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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