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每次過了梅雨季後,如果家中害蟲的總量讓我感受到威脅的話,最後、最大的絕招,就是投放一種水蒸式殺蹣滅蟑殺蟲劑(簡稱水蒸式殺蟲劑,又稱水煙式殺蟲劑)來除掉這些家中的害蟲們(每次用到這類詞彙總是想到勇士們)。而且比起罐裝噴劑,水蒸式殺蟲劑是我近年來唯一會購買的空氣型殺蟲劑。
這款產品的除蟲(驅蟲)方式的原始構想相當完整,他們利用了空間整體性的概念,透過煙霧具有空間滲透性的優點,觸及我們人眼所不能及的各個角落。有時候當你看到一群蟑螂拼命從隔壁往你身上跑,或許就是隔壁鄰居或政府機關正在使用類似的全面空間殺(驅)蟲劑。
由於這類空間型除蟲產品需要一段時間的立體空間專用權,等到投藥結束後才能取回使用權。相形之下,傳統噴劑在施藥後,由於是集中區塊式的占用特定物理性表面一段時間,投藥者必須一直記得到底在哪裡有噴過殺蟲劑,才能避免不小心去碰到已施藥的表面(需要多久時間才能降毒性一直是我不敢貿然使用這類產品的問題核心)。
因此水煙式殺蟲劑也比較適合我這種沒什麼記憶力的人,只要使用後盡可能清理被藥劑污染的區塊,就不用像噴劑一樣需要特別在意家中小朋友(無論是人類還是貓狗)是否會去舔到(無論是人類還是貓狗)。
因此,當我昨天在工作室看到一隻黑色的,油油的,亮亮的,頭頂長了兩根鬚鬚的,背上有兩片翅膀的,尾巴長了刺的,動如狡兔、靜如垃圾的(饅頭:竟然討厭到亂改成語),甚至還會飛的「那個」。就是「那個蟑螂」讓我驚覺到今年度的殺生季節又到了。
查過一般網路購物跟拍賣賣場,我發現網購環境其實很可不可思議。以前總認為網拍最便宜,但結果卻讓我驚訝的發現,竟然沒有!
我在「MOMO 網路購物中心」看到他們這幾天剛好在做限時的折扣特賣活動,整體價格折扣下來的優惠比「Yahoo 購物」還好。再看回一般拍賣賣場做比較(我以露天賣場為例),發現最多人購買的那幾款,雖然標榜免運費,但是直購價還是比網購要來得貴一點點。
像這種在特定時間才會產生普遍性需求的產品(如梅雨季後要除蟲,端午要吃粽子,中秋要吃月餅),往往網路購物能提供的折扣價格會比網拍要來得更為靈活。
當然,網拍賣的是一個同製造商但名稱不同的產品,可能他們的效果比較好,不一定能拿來做比較,但是誰又知道呢?畢竟這些製造工廠可也都是國內的知名廠商(只要不是偽貨都好)。
而且我發現幾中期款產品的名稱即使不同,但他們背後的製造工廠是相同的,至於配方是否會有不同,就不是我能知道的秘密,或許曉得當中緣由的朋友可以在下面留言中替我們釋疑。
延伸閱讀
- MOMO 網路購物:(一)十二罐裝,(二)六罐裝(不同容量有不同的適應坪數)。
- 水煙式除蟲劑的使用「後」安全注意事項?
- 跳蚤防治之殺蟲劑選擇與除蟲心得。
- 優品蟻絕劑除蟻膏之螞蟻藥(除蟲劑)使用心得。
寫文上面文章後,突然想起殺蟲劑屬於環境用藥,是受到法律明文管制「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之商品」。
但是我又不想浪費寫一篇心得文的時間,只好將內容稍微修改過,盡可能符合國內法律的規範。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在於不得談及產品的「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所以標題才搞得像是在寫論文一樣,而且都搞不懂自己在寫殺蟲劑、網路賣場與拍賣的比較,還是在分析相關廣告辦法。
網站交易限制刊登出售之商品
關於「環境用藥」有如下列規範:
- 環境用藥之分類,環境用藥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之不同區分為下列兩類:
- 一般環境用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一般環境用藥係指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例如:噴霧劑、蚊香、電蚊香、蟑螂螞蟻藥。
- 特殊環境用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4款規定,特殊環境用藥係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例如:環境用藥乳劑、液劑、水懸浮劑。
- 販賣環境用藥於網路販賣之限制:市面上常見之環境用藥商品如蚊香、殺蟲劑、蟑螂螞蟻藥,該等商品若已依相關法規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照者,則允許於超商、超市等一般實體通路販賣,惟該等商品得於網路刊登販售則有爭議。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因此,依環保署96年環署毒字第0960010509號(註:已列於下面),如於網站上刊登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涉及產品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等,因散佈於網路得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而達招睞消費者購買之目的,已構成廣告,係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
環保署環署毒字第0960010509號函
【解釋日期】 096年02月15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一般環境用藥,刊登內容僅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95年12月18日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註:已列於下面,這不是倒敘法說故事)解釋環境用藥廣告疑義之說明四「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又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係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先予敘明。
二、依此,民眾於(拍賣)網站販賣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且刊登內容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其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則屬民事糾紛之侵權行為。
三、前項刊登內容如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又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授權,而逕於網路刊登(冒用)其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仍屬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環保署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
【解釋日期】 095年12月18日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環境用藥廣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二、又依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二) 廣播。(三) 看板(含電子看板)。(四) 網路。(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六) 車輛(廂)廣告。
三、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或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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