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教育部长叶俊荣两天前选择依法行政,表示将发聘任管中闵为台湾大学校长后,挺管派与反管派再次掀起论战[1]。今天自由时报头版立刻杀出一篇《任政院公职期间 管中闵爆收媒体数百万》的头条新闻,剑指管中闵收受媒体百万已经被监察院点名弹劾,这才让大家惊觉原来这一出烂戏还未到头。
根据自由时报26日头版报导,管中闵获聘台湾大学新任校长职务,但知情人士爆料,管过去担任公职期间,以不具名方式在某周刊写专栏,每年领取稿费达60余万元,几年下来累积数百万元,已经该媒体证实。监院初步认定管违法兼职,不排除提案弹劾。法界批此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传播学界也质疑其违反行政伦理、政媒不分。
哇污,又是四大报之一「自由时报」的头版,又是知情人士,又是监察院初步认定违法,又有法界和传播学界背书,五大人物和系统一次联名出声讨伐管中闵,看来管爷一定是个九世恶人吧。
我想唯一不知情的说不定只有当事人了。这让我想起老一辈新闻记者都说你在出刊一篇新闻前,都要想尽办法联络当事人取得他的说法,才足以显示新闻媒体的公正与公平性。尤其当你是打算使用媒体权力去打压一个尚未被判决有罪的人时。
而且最有资格判定管中闵是否违法兼职的行政单位叫做「铨叙部」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自由时报为何不干脆找他们一起来背书?说真的,自从陈师孟被任命监察委员,又讲出一系列狂语后,监察院的公信力早已受到不少人质疑。
其实要判断自由时报这篇头版是不是假新闻(Fake News)的方法很简单,就是从监察院所认定的「违法兼职」下手,既然都说违法了,那必然有相应的法条可供检验。
经查后我们可以发现在铨叙部的《公务员服务法》第 13 条、第 14 条中有相关兼职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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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 、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
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
公务员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之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公务员服务法第 13 条
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依法令或经指派兼职者,于离去本职时,其兼职亦应同时免兼。
公务员服务法第 14 条
从上述二法条来看,管中闵在媒体上兼职写专栏,收入百万,似乎真的有违法兼职之嫌?错了、错了,这只是在玩弄文字游戏罢了。
我们可以在铨叙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号函所列《公务员服务法第 13 条相关解释汇整表》中找到相关资料。在「经营商业相关疑义」中已针对「公务员得于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 」之相关问题提出解释:「根据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号函所示,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均非修正公务员服务法第 13 条第 1 项所谓经营商业**。」
另外在铨叙部92年0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号书函中曾表示:「…惟利用公余时间偶而以按件计酬方式打工赚取薄利,倘所兼之计件工作无损公务员尊严,且本职所任工作非属机关保密性及不可外泄民间之专业技术性,尚与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及第14条规定不悖。…」
在铨叙部 95.04.28. 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号号书函中表示:「公务员发表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尚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 1项规定。」
在司法院42.11.27.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7号解释文中也曾表示:「公务员不得兼任新闻纸类及杂志之编辑人、发行人,业经本院释字第六号解释有案,至社长、经理、记者及其他职员,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自亦不得兼任。」
从上面各法条、铨叙部解释与大法官解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连出版书籍都可以了,写写文章投稿专栏自然不受前述公务员服务法所限制。反而透过这条头版新闻,更让人觉得显示上位者至今仍黔驴技穷地想要透过舆论压力好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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