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现一则新闻《研究生代购高铁票 被认定是黄牛》,内容提到中山大学创新育成中心旗下一组团队所设计的产品《坐领高铁票》有违反铁路法之嫌。该产品的负责人之一,张姓研究生强调:「事前有咨询过校方的法律顾问,且有提供服务,收费也在合理范围,并不违法。」

张姓研究接著表示:「目前高铁学生票只能到车站领取,所以才会接受委托。是先有委托,才会协助代订、代领高铁票,与黄牛先大量购票囤积,再贩售的模式不同。」

我接下来找出另一篇新闻《高铁黄牛:1张票赚25元》提供大家做一个参考。在另外这起事件中,同样姓张的小贩是购买定期回数票,再转卖出售,以单趟赚取25元作为利润。警方表示该行为已违反铁路法第 65 条规定,得按车票张数票额,处每张车票价格之1至10倍罚锾。

铁路法第65条(罚则):购买车票加价出售或换取不正利益图利者,按车票张数,处每张车票价格之一倍至十倍罚锾。加价出售订票或取票凭证图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而购买车票、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者,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如果单纯以法令内容来看,两位张老板都没有替车票加价再出售的行为,避开了第65条第一个麻烦。至于第二个麻烦「换取不正利益图利」则就见仁见智了。

中山大学创业团队的收费模式是先代订「高铁学生票」后,收取 30 至 50 元的利润。以目前高铁用学生证的《大学生优惠项目》可购得 5 折的优惠来看,从台北到最远左营的票价是 815 元,到最近的板桥是20元,全线共七站的平均价是 397 元。如果手续费同样采取均值 40 元计算,那么这个团队在每一张高铁学生票所获得的利润就是高铁票价的一成。你觉得一成算多还是少?

换个角度来想,学生票原本是高铁的好意,用票价五折出售给有需要的学生使用。对亏损严重的高铁而言,不光是单一学生票的获利较低,当学生票出售越多,甚至会压缩到正常票价的座位数。如果因为《坐领高铁票》而大幅提高学生购票的意愿,这也难怪高铁会盯上他们。

另外,在铁路法第 65 条第 2 项中提到:「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这也是一个有趣议题。

诚如张姓研究生所强调的,他们只是「代订」与「代领」,并在用户注册时收集「姓名」、「生日」、「学校」、「学号」、「系所」等信息。但是高铁明文规定:「购票时,需出示有效学生证于各车站售票窗口购买,每张证件每次限购买同行程一张。」那么这个团队又是如何一次能购买这么多车票呢?这就是他们的 Know How 了吧(热茶…高铁票没绑学生证号码)。

你觉得在这次事件中,是高铁公司顽固守旧,无视囤积与代购间的差别,还是张姓研究生(及其所咨询的法律顾问)确实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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