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除 Line 廣告聊天群組中惹人厭「頭頭」帳號之翻群教學

昨天晚上在臉書上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是說有一名 13 歲的魏姓少女,使用一套從日本傳過來的軟體「翻群機器人」,導致一名網拍用戶辛苦蒐集許久的小白羊群組瞬間被翻群解散。

這意味著原本自認為已經建立了屬於自己銷售管道的網拍業者,一瞬間被斷了財路,因此經營網拍的王姓女子在一怒之下便憤然告上法院。警方以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函送訴該名 13 歲的少女。

你沒看錯,這次是以「刑法」來控告一名 13 歲少女,原本最重(第 359 條)可判刑 5 年(由於未成年,會直接移送少年法庭)。

相關刑法法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已經列於文末,有興趣者可以直接查看。不過今天不跟大家談魏姓少女的行為是否達到違法要件(事實上這還得參考 Line 是否有規定不能使用巨集功能)。而是打算要來記錄下從這篇新聞中學到的一件事情,也就是如何移除惹人厭群組的「頭頭」

Line翻群機器人

這次魏姓少女使用來自日本的「翻群機器人」,透過在群組中增加虛擬用戶(控制權在程式機器人),再利用 Line 內建的成員編輯功能,便能在一瞬間將聊天群組中的成員全部移除。

而能夠移除其他成員的主要原因是 Line 聊天軟體的聊天群組,並沒有管理員身分的設計,所有成員的權力都是平等的,每一位成員都能邀請新成員,也能刪除成員。

因此才會衍生出所謂「翻群機器人」的程式出來,事實上它就只是一個可快速自動執行軟體原有功能的程式,它的能力也就只是一般用戶原本就可以手動執行的功能。

簡單來說,移除聊天成員是 Line 合法授權的原生功能,而翻群機器人是一種巨集程式,能夠全自動的將所有用戶一個接一個的移除,加上是軟體自動執行,運算速度非常快,才會導致管理員根本沒時間反應。

於是當所有成員都被刪除後,聊天群組便會自動解散,這也是惹惱王姓女子網拍業者的主因。

不過移除成員既然是 Line 的原始功能,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移除聊天成員的步驟教學。

如果哪天有朋友突然失心瘋,開始胡亂說話,或是販售盜版軟體與色情影片的垃圾廣告帳號硬拉你進聊天室,就放心的把他從聊天室移除吧。

手動移除 LINE 聊天群組成員之翻群教學

第一步,請參考下圖一,打開目標聊天群組的「對話視窗」。

第二步,點擊對話視窗右上角的「白色按鈕」(紅色框選處)。

Line-聊天群組-移除成員-對話介面-社群網路
圖一,對話視窗。

第三步,請參考圖二,在新開啟的「投稿與管理」介面中,點擊「成員」頁面(紅色框選處)。

Line-聊天群組-移除成員-群組資訊-文章-相簿-成員-設定
圖二,群組投稿與管理區。

第四步,請參考圖三,在成員頁面中,點擊位於右側的「編輯」按鈕(紅色框選處)。

Line-聊天群組-移除成員-成員-編輯
圖三,成員頁面。

第五步,請參考下圖四,在「編輯成員」的介面中,所有成員會逐一排列在畫面上,並且在每一個人後方都有一個「刪除」按鈕。只要點擊刪除按鈕,對應的成員會自動從該群組中被移除。

Line-聊天群組-移除成員-編輯成員-刪除
圖四,編輯成員介面與移除按鈕。

結論

在不靠翻群機器人的情況下,手動一個一個刪除成員很容易被反刪除。但至少對那些看著礙眼的廣告群組,還是多少能發揮作用的。

反正看誰丟廣告內容,肯定就是聊天室大頭,把他移除就對了

至於使用翻群機器人到底有無觸犯刑法,其實是相當有趣的議題,相信未來這件案子真的能上法庭,法官如何判決也會成為一件指標性的判例。

不過就我看來,刑法第 358、361、362 條肯定都沒問題,有問題的是第 359 與 360 條中所稱的「變更他人電腦」以及「干擾他人電腦」的要件是否能夠滿足,畢竟刪除用戶這項功能是 Line 正式授權使用者的功能。

無論如何,「致生損害」這一點幾乎是確定成立的(至於網拍業者是否正當蒐集聊天室成員,也能成為攻防的重點)。

其實 Line 已經提供正規化的商業經營模式:「Line 生活圈」,只要你是正當經營,有合法成立的公司行號,都能跟 Line 提出正式申請。

透過商業化設計的企業帳號,不僅能增添企業形象,更不會發生被刪除聊天室成員的問題。即使真的因為駭客入侵而產生損失,也更能提出所受侵害價值的主張,不需要再自以為有個聊天群組就算是在做商業經營。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法條:

  •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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