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前曾經介紹過《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簡單研究(前篇)》乙文,探討薰香精油的基礎研究。最近剛好又看到一間薰香精油的廠商(或代理商)列舉下列七大項理由,藉以聲稱他們的薰香精油具有安全與合法性:
- XXX 精油百年商品,行銷全球63 國;
- XXX 擁有微氧素、蕊頭之複合式專利,也就是說要XXX 的精油配上專用蕊頭才有效,擁有世界專利;
- 通過ISO11014-1 國際安全認證;
- 十九世紀末,歐洲大陸開始流行薰香養生療法,直至二十世紀,蔚為風尚,經過百年後,XXX 產品已行銷全球六十三國,儼然成為現代家庭的常備用品;
- 希望要將用完的精油空瓶戳破,因為伯格空瓶市面上,早有不肖廠商以一個80 元回收;
- 全球有法國 MMA 的台幣3 億保單,台灣新光產物三千萬;
- 內容物 90% 的異丙醇(精油的活性很強,也是最好的防腐劑,但如果精油濃度超過6 % 以上,將會腐蝕人的皮膚與鼻黏膜。所以必稀釋,但又要保持穩定只能用醇-酒精類才能)我們的異丙醇是純天然的田菜跟提煉,而一般仿冒品,則是什麼甲、丙醇之類的東西。
我們這次針對上述各項理由,就其疑議處進行研究分析後,可以發現如下事實:
一、百年前的商品不代表「好產品」,很多人都會因為無知,而導致慢性傷害並且沒有自覺;就如同到了科學昌明的今天,仍有廠商打著百年產品而大肆推廣,進而隱藏許多事實。
行銷全球 63 國之言論更屬可笑,光是歐洲就不曉得有多少國家了,眾多國家甚至是名不見經傳的小國;何況所謂行銷全球 63 國,也不見得人人都知道、人人都會買,至少本人或者親友在先前就不曾聽聞此類產品(偶爾逛大賣場會看到類似產品,但是多用於清潔掃廁使用。)。
筆者建議,大家可以直接去化工行購買純精油回來使用水蒸法,更安全,更健康也更便宜。
二、本人先澄清,專利法規中,並沒有「複合式專利」的觀念,至於有人要怎麼稱呼,則無人亦無法可管;當然,我也不保證往後有人會積非成是,指鹿為馬,我只希望不要是從學界論文先帶頭使用(若該論文針對研究需求提出複合式專利的定義就另當別論)。
又,譬如一間薰香精油的製造商:「法國伯格公司」,其在世界各地申請專利確實不少(已消滅的更多)。
然而,本人並無法在世界專利(WIPO,編號為WO)資料庫中,檢索到任何該公司宣稱的世界專利(因為申請 WIPO 所費不貲)。
此外,本人在我國的專利資料中,檢索到一些有關薰香精油產品的專利,在這邊以其中一間公司:伯格製品公司(PRODUITS BERGER)作為範例進行解說,以便大家可以更進一步的瞭解。該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案共計8 件,專利證書號分別為「D102660」、「D101598」、「D091350」、「D091350」、「00592518」、「00581593」、「00551891」及「00532995」。
全部案件都是「新式樣專利」,所謂「新式樣專利」是用來保護外觀美感設計,換句話說,該公司所有的專利,都只是用來保護瓶子的「美觀造型」。
由此可知,伯格製品公司不僅在我國完全沒有發明與新型專利權,亦無法藉此證明薰香精油的安全性;同時,其「新式樣專利」最早申請時間為 2001 年,由此可知該等新式樣專利,都只是為了切入本地市場才加以申請。附帶一題,新式樣專利所需花費的費用也最便宜。
專利(Patent),是一種屬地主義,換言之,各國所核准之專利亦只限定於該國內享有受保護之權利,而無論是 WIPO 或 PCT,都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供人申請專利,以取得其各會員間的相同申請時間,然而各會員國內仍可逐一審查,方可能具有專利權力,因此,世界上並沒有一種可以單一申請即取得世界保護之專利存在,故,由上述該公司所提之說法,吾人或許可藉以判斷該公司可能有欺瞞消費者及誇大廣告內容之嫌。
三、請參考《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簡單研究(前篇)》乙文第二段;
四、該公司創辦人,在西元1898 年6 月註冊有關薰香精油的第一件專利(已消滅),光是製造、推廣及等待專利權等事宜的時間,早就該脫離 19 世紀,又何來有「十九世紀末,歐洲大陸開始流行XXX薰香療法」乙言的說法?
大家別忘了,那個時代可沒有網路這種好用的宣傳工具,也沒有航海貨運這麼快捷的運輸系統。
五、再者,所謂「經過百年後,XXX 產品已行銷全球六十三國,儼然成為現代家庭的常備用品」乙言的說法則更是荒謬至極,至少我家就不用,我朋友家也沒人用,市面上更難以看到流通商品,難道我或我朋友家就不算現代家庭?
不過我也承認,這頂多也只是間廠商的廣告言詞,無須多加理會。
六、未曾在生活週遭聽聞,因此不便評論;但是既然都已經知道一個空瓶的回收價為80元整,為何不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去揪出所謂的不肖廠商?
七、沒看到實際保單內容,因此不便評論;只不過保險這種東西,還得看保險標的為何,並不能光從 MMA 或新光等保險的名字,就自以為是的認為是用來保護消費者的,也曾聽說有公司保第一年,第二年不保,但仍然高舉有多少多少保險的牌子。
八、該公司聲稱:「…我們的異丙醇是純天然的田菜跟提煉,而一般仿冒品,則是什麼甲、丙醇之類…」乙語,足以證明薰香精油之製造廠商,確實知道薰香精油之內容物包含有高濃度異丙醇。
同時,廠商瞭解甲醇、丙醇及異丙醇之間的差異。但是,廠商卻未稱「薰香精油的異丙醇」有別於「其他異丙醇」,由此可知,異丙醇就是異丙醇,無論是同分異構體或是經由何處提煉,一點都不影響異丙醇的既有危害性質。
嗣查,丙醇(Propyl Alcohol)是一種有三個碳原子的醇類有機化合物。 簡單的化學式為C3H7OH。若以照化學結構,可以分為「正丙醇」及「異丙醇」(或稱2- 丙醇),該二者的化學結構如下所示:
H H H
| | |
H – C – C – C – OH
| | |
H H H
圖一、正丙醇
H H H
| | |
H – C – C – C – H
/ |
H OH H
圖二、異丙醇
其中,正丙醇的熔點為 -127℃、沸點為 97.8℃、相對密度為 0.804(20℃);而異丙醇的熔點為 -86℃,沸點為 82.5℃,相對密度為 0.789(20℃)。
該二種丙醇皆具有「醇」的通性,在室溫及常壓底下,都是無色的透明液體。在日常生活中,正丙醇可作化學溶劑或清潔物品使用,而異丙醇則可用於消毒器具或液體燃料防凍液,且由於異丙醇能溶於水、醇、醚、氯仿,一般多用來製造丙酮和酚,也用在表面塗料、合成樹脂、化妝品、防凍劑、快乾油等,更可作樹膠、香精油等之溶劑。至於異丙醇的毒性,同樣請參考《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簡單研究(前篇)》乙文第三至第六段。
另,所謂「用甜菜根製作異丙醇方法」,實際上係使用 90 % 至 95 % 硫酸,先吸收丙烯CH3CH:CH2(從熱裂石油氣分出),之後再加水,以分解成異丙基硫酸,再用蒸餾法蒸出異丙醇。
1000 c.c. 的異丙醇,在化工材料行的售價約 15 元。而一罐約 1500 c.c. 的薰香精油產品,包含至少 1350 c.c.總共價值約 20.25 元的異丙醇,在市場上卻賣到 2000 至 5000 元不等的價錢,難道大家會以為是因為裡面的化學香精在貴嗎?
有買過純精油的人應該知道,當你只用 3 c.c. 的純精油,卻得混入 1300 至 1500 c.c. 的異丙醇(或者大家可以用「水」來想像)中的時候,那會被稀釋到什麼程度?在這種狀況下,薰香精油卻仍然可以保有高度濃郁的香氣,那製造廠商所使用的香精到底會是什麼東西!?
人工合成的香精,在法國是可以合法使用,但是多數用來驅蟲及除臭(例如廁所),因此並不需要使用天然的植物原料製成;況且,法國人不會天真到把薰香精油當成靈丹妙藥的大口呼吸著,還以為香精的芳香可以治病,又不傻乎。
聞的健康觀念補充
因為最近在研究室內裝潢的關係,所以又看到這篇文章時,才想到不知道有多人會去想到一個問題:「什麼是溶劑?」
溶劑是用來將主料溶解成液態並保持其穩定來使用,但在薰香精油中有兩個功用,其一做為增加份量使用,其二做為揮發劑使用;這種溶劑勢必具有揮發性質。
好,那問題來了,為什麼我們會想要將具有高度揮發性的「非自然氣體」放置在我們日常生活中?
我們先不去討論該氣體對人體是否有好或壞,但是,各位是否想過最近幾年癌症人口大量增加的原因,不正是人類過的越來越非自然嗎?
薰香精油補充資料
回柏格申訴書(發文日期:2003 年 11 月 26 日 / 發文字號:公參字第○九二○○一○九五八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依據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府衛四字第Ο九二二二二七Ο一Ο一號函,對於本署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薰香精油產品安全性及其相關因應措施」所提出申訴意見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復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九日(92)柏亞客字第一四四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92)柏亞客字第一七四號函副本辦理。
二、貴公司對於本署有關含高濃度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不得以點燃方式使用,精油不宜合併異丙醇使用」之行政措施,認有違法草率,所提申訴理由,回復如下:
(一)、申訴理由一所稱本署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徵詢相關行業之意見乙節,本署業依該產品於社會所發生之相關危害情形,邀集相關部會以及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與榮民總醫院毒藥物諮詢中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衛生安全衛生技術服務中心風險管理技術研究室等專家學者,並依據我國「危害物質危害數據資訊資料庫」、物質安全資料表、世界衛生組織IPCS(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美國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等相關科學文獻資料,確認含高濃度異丙醇之薰香精油產品,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期間亦請貴公司參與提出論據,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並無違誤。
(二)、申訴理由二所稱貴公司所銷售之薰香精油產品,一如生活中被廣泛使用之『酒精燈』,亦具有相當程度之毒性與危險性,消費者若疏於正確操作,使用方法不當,其發生意外危害之可能性必然增高。:::貴公司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與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乙節,經與法國政府聯繫查知,法國銷售該類薰香精油產品及燃液,係以「改善居家環境衛生」或「居家芳香劑」方式使用,復據貴公司檢附之法國認證及相關資料中之法蘭西共和國中央檢驗實驗室報告:柏格薰香的主要用途是用來消除香菸的味道及煙霧。惟查該類產品於我國經銷時之說明,改以宣稱理療使用,產品介紹則以芳香療法如:以醫療效能(宣稱消毒、改善呼吸系統的疾病、抗菌、消炎、利尿、降血壓、降低血糖、降低膽固醇等)或無害來源(宣稱「::精油所使用的異丙醇,是由甜菜的根部提煉而來」::)或誇大不實(宣稱「::微氧素與異丙醇相溶後,會使異丙醇分子結構式,增加一個負離子單氧,形成異丙醇微氧素(Ozoalcool)。微氧素能夠在植物精油催化燃燒的氧化過程中,釋放氧元素,並且與空氣中的氧分子迅速連結成「雙氧」::::等」)之訴求招徠消費者購買,致消費者誤以可資用於治療疾病之觀念購用,與產品原有之目的不合,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真實說明義務。另依貴公司檢附之法國認證、中央檢驗實驗室報告及相關資料顯示,該類產品「易燃(Easily flammable)」、「對眼睛有剌激性(Irritating for eyes)」、「吸入蒸氣能導致打旽及昏睡(Inhalation of vapors can provoke slumber and dizzinesses)」、「分解後產生:能引起刺激性的蒸氣(Dangerous products of decomposition‥can cause irritant vapors)」)「非常易燃,容器務必緊閉,遠離火源禁菸」、「規律的火苗的高度保持2公分」、「薰香燈裝了過量的酒精,並讓它流出瓶身。把蕊頭放上之後隨即在蕊頭點火,一個10到20公分高的火焰瞬間產生」、「一個點燃的薰香燈,被輕緩的打翻。燈蕊與蕊頭脫離薰香燈本體。酒精散溢,接觸到蕊頭的火焰開始燃燒,火的高度可達20-30公分。」、「燃料更新時要注意遠離火源」、「當翻覆時,瓶子的開口打開,酒精也隨之溢出」等,上開可能發生之危險警示、及其他居家環境中之密閉空間如臥室、浴室造成使用上可能發生之危險,併同防止危險之方法,貴公司皆未完整標示,且未明確標示其真正用途(環境芳香使用,用來消除香菸的味道及煙霧),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所定應善盡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及同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應於明顯處為該產品有高度易燃性及氣爆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則本署要求應於外盒及容器上明顯標示「不可以點火方式使用」及「吸入過量異丙醇有害健康」警語,以維護民眾消費使用安全,並無違誤。
(三)、申訴理由三所稱貴公司委請工業研究院針對產品使用時空氣中殘存異丙醇之濃度所為之檢測數據指出『使用本產品時,空氣中殘存之異丙醇濃度平均在10ppm以下』,質疑本署誤導成為消費者直接吸入異丙醇蒸氣,因而引用異丙醇之毒害做為行政措施之依據乙節,經本署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衛生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查證,貴公司委請該中心所作檢測,係以特定目的針對產品使用時檢測空氣中殘存異丙醇之濃度,此一單一樣本之測試,其樣本數不具代表性,實驗數據不具統計學上之意義,其科學論證根據顯然不足,尚不足以證明該類產品以點火方式使用之安全性,及使用高濃度異丙醇對人體健康之安全性,本署援引經科學證實之文獻資料據以處理,亦無違誤。
三、本署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Ο九二Ο三一三一六九號函(諒達)請貴公司繼續提供「在可預見使用方式之情況下,產品點火具有安全性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產品含有高濃度異丙醇對於健康無危害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資料,仍請儘速檢齊,俾供建立該類產品之安全管理規範。本署並持續就含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安全管理,積極協調各部會繼續處理,以確保消費大眾使用安全。
正本: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思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薰香精油商業同業公會籌備處、本署藥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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