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麻合法化議題在全球發酵,日前有美妝業者在國內販售的美容化妝品中添加大麻成分,並據以宣傳擁有護膚效果,吸引不少美妝保養愛好者的青睞。
不過在討論大麻成分的效果是不是真的具有其他添加物所不及的超強效果,或只是作為廣告宣傳的誇大手法,事實上在國內食品衛生管理中有更加基礎的東西需要探討,也就是添加大麻萃取物成分合法性的問題。
大麻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及第二級毒品,泛指大麻全草,包括大麻的根、莖、葉、花、果實及種子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包含從大麻種子發芽生長的活體植栽,但不包含大麻全草的「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的「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的製品。
其中大麻最重要的兩種萃取物「四氫大麻酚」以及「大麻二酚」皆屬於管制成分,其列管資訊如下:
- 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屬於管制藥品成分,化粧品中使用大麻籽油為原料製品,所含四氫大麻酚的含量必需小於10 ppm(Pages Per Minute,百萬分點濃度)。
- 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屬於管制藥品成分,具有藥理活性及可能的醫療用途,不得摻用於化粧品中。
從結果來看,凡中華民國境內除學術研究與醫療院所合法申請使用外,上述兩種大麻萃取物皆不得作為化妝品成分使用,擅自添加該成分於化粧品屬於違法行為,違者將依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受刑責及罰金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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