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前曾经介绍过《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简单研究(前篇)》乙文,探讨薰香精油的基础研究。最近刚好又看到一间薰香精油的厂商(或代理商)列举下列七大项理由,借以声称他们的薰香精油具有安全与合法性:

  1. XXX 精油百年商品,行销全球63 国;
  2. XXX 拥有微氧素、蕊头之复合式专利,也就是说要XXX 的精油配上专用蕊头才有效,拥有世界专利;
  3. 通过ISO11014-1 国际安全认证;
  4. 十九世纪末,欧洲大陆开始流行薰香养生疗法,直至二十世纪,蔚为风尚,经过百年后,XXX 产品已行销全球六十三国,俨然成为现代家庭的常备用品;
  5. 希望要将用完的精油空瓶戳破,因为伯格空瓶市面上,早有不肖厂商以一个80 元回收;
  6. 全球有法国 MMA 的台币3 亿保单,台湾新光产物三千万;
  7. 内容物 90% 的异丙醇(精油的活性很强,也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如果精油浓度超过6 % 以上,将会腐蚀人的皮肤与鼻黏膜。所以必稀释,但又要保持稳定只能用醇-酒精类才能)我们的异丙醇是纯天然的田菜跟提炼,而一般仿冒品,则是什么甲、丙醇之类的东西。

我们这次针对上述各项理由,就其疑议处进行研究分析后,可以发现如下事实:

一、百年前的商品不代表「好产品」,很多人都会因为无知,而导致慢性伤害并且没有自觉;就如同到了科学昌明的今天,仍有厂商打著百年产品而大肆推广,进而隐藏许多事实。**

行销全球 63 国之言论更属可笑,光是欧洲就不晓得有多少国家了,众多国家甚至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国;何况所谓行销全球 63 国,也不见得人人都知道、人人都会买,至少本人或者亲友在先前就不曾听闻此类产品(偶尔逛大卖场会看到类似产品,但是多用于清洁扫厕使用。)。

笔者建议,大家可以直接去化工行购买纯精油回来使用水蒸法,更安全,更健康也更便宜。

二、本人先澄清,专利法规中,并没有「复合式专利」的观念,至于有人要怎么称呼,则无人亦无法可管;当然,我也不保证往后有人会积非成是,指鹿为马,我只希望不要是从学界论文先带头使用(若该论文针对研究需求提出复合式专利的定义就另当别论)。

又,譬如一间薰香精油的制造商:「法国伯格公司」,其在世界各地申请专利确实不少(已消灭的更多)。 然而,本人并无法在世界专利(WIPO,编号为WO)数据库中,检索到任何该公司宣称的世界专利(因为申请 WIPO 所费不赀)。

此外,本人在我国的专利资料中,检索到一些有关薰香精油产品的专利,在这边以其中一间公司:伯格制品公司(PRODUITS BERGER)作为范例进行解说,以便大家可以更进一步的了解。该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案共计8 件,专利证书号分别为「D102660」、「D101598」、「D091350」、「D091350」、「00592518」、「00581593」、「00551891」及「00532995」。

全部案件都是「新式样专利」,所谓「新式样专利」是用来保护外观美感设计,换句话说,该公司所有的专利,都只是用来保护瓶子的「美观造型」**。

由此可知,伯格制品公司不仅在我国完全没有发明与新型专利权,亦无法借此证明薰香精油的安全性;同时,其「新式样专利」最早申请时间为 2001 年,由此可知该等新式样专利,都只是为了切入本地市场才加以申请。附带一题,新式样专利所需花费的费用也最便宜。

专利(Patent),是一种属地主义,换言之,各国所核准之专利亦只限定于该国内享有受保护之权利,而无论是 WIPO 或 PCT,都只是提供一个平台,供人申请专利,以取得其各会员间的相同申请时间,然而各会员国内仍可逐一审查,方可能具有专利权力,因此,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可以单一申请即取得世界保护之专利存在,故,由上述该公司所提之说法,吾人或许可借以判断该公司可能有欺瞒消费者及夸大广告内容之嫌。

三、请参考《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简单研究(前篇)》乙文第二段;

四、该公司创办人,在西元1898 年6 月注册有关薰香精油的第一件专利(已消灭),光是制造、推广及等待专利权等事宜的时间,早就该脱离 19 世纪,又何来有「十九世纪末,欧洲大陆开始流行XXX薰香疗法」乙言的说法?**

大家别忘了,那个时代可没有网络这种好用的宣传工具,也没有航海货运这么快捷的运输系统。

五、再者,所谓「经过百年后,XXX 产品已行销全球六十三国,俨然成为现代家庭的常备用品」乙言的说法则更是荒谬至极,至少我家就不用,我朋友家也没人用,市面上更难以看到流通商品,难道我或我朋友家就不算现代家庭?

不过我也承认,这顶多也只是间厂商的广告言词,无须多加理会。

六、未曾在生活周遭听闻,因此不便评论;但是既然都已经知道一个空瓶的回收价为80元整,为何不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去揪出所谓的不肖厂商?

七、没看到实际保单内容,因此不便评论;只不过保险这种东西,还得看保险标的为何,并不能光从 MMA 或新光等保险的名字,就自以为是的认为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也曾听说有公司保第一年,第二年不保,但仍然高举有多少多少保险的牌子。

八、该公司声称:「…我们的异丙醇是纯天然的田菜跟提炼,而一般仿冒品,则是什么甲、丙醇之类…」乙语,足以证明薰香精油之制造厂商,确实知道薰香精油之内容物包含有高浓度异丙醇。**

同时,厂商了解甲醇、丙醇及异丙醇之间的差异。但是,厂商却未称「薰香精油的异丙醇」有别于「其他异丙醇」,由此可知,异丙醇就是异丙醇,无论是同分异构体或是经由何处提炼,一点都不影响异丙醇的既有危害性质。

嗣查,丙醇(Propyl Alcohol)是一种有三个碳原子的醇类有机化合物。 简单的化学式为C3H7OH。若以照化学结构,可以分为「正丙醇」及「异丙醇」(或称2- 丙醇),该二者的化学结构如下所示:

H H H**| | |H - C - C - C - OH| | |H H H图一、正丙醇

H H H****| | |H - C - C - C - H/ |H OH H图二、异丙醇

其中,正丙醇的熔点为 -127℃、沸点为 97.8℃、相对密度为 0.804(20℃);而异丙醇的熔点为 -86℃,沸点为 82.5℃,相对密度为 0.789(20℃)。

该二种丙醇皆具有「醇」的通性,在室温及常压底下,都是无色的透明液体。在日常生活中,正丙醇可作化学溶剂或清洁物品使用,而异丙醇则可用于消毒器具或液体燃料防冻液,且由于异丙醇能溶于水、醇、醚、氯仿,一般多用来制造丙酮和酚,也用在表面涂料、合成树脂、化妆品、防冻剂、快干油等,更可作树胶、香精油等之溶剂。至于异丙醇的毒性,同样请参考《健康生活:市售薰香精油之简单研究(前篇)》乙文第三至第六段。

另,所谓「用甜菜根制作异丙醇方法」,实际上系使用 90 % 至 95 % 硫酸,先吸收丙烯CH3CH:CH2(从热裂石油气分出),之后再加水,以分解成异丙基硫酸,再用蒸馏法蒸出异丙醇。

1000 c.c. 的异丙醇,在化工材料行的售价约 15 元。而一罐约 1500 c.c. 的薰香精油产品,包含至少 1350 c.c.总共价值约 20.25 元的异丙醇,在市场上却卖到 2000 至 5000 元不等的价钱,难道大家会以为是因为里面的化学香精在贵吗?

有买过纯精油的人应该知道,当你只用 3 c.c. 的纯精油,却得混入 1300 至 1500 c.c. 的异丙醇(或者大家可以用「水」来想像)中的时候,那会被稀释到什么程度?在这种状况下,薰香精油却仍然可以保有高度浓郁的香气,那制造厂商所使用的香精到底会是什么东西!?

人工合成的香精,在法国是可以合法使用,但是多数用来驱虫及除臭(例如厕所),因此并不需要使用天然的植物原料制成;况且,法国人不会天真到把薰香精油当成灵丹妙药的大口呼吸著,还以为香精的芳香可以治病,又不傻乎。

闻的健康观念补充

因为最近在研究室内装潢的关系,所以又看到这篇文章时,才想到不知道有多人会去想到一个问题:「什么是溶剂?**」

溶剂是用来将主料溶解成液态并保持其稳定来使用,但在薰香精油中有两个功用,其一做为增加份量使用,其二做为挥发剂使用;这种溶剂势必具有挥发性质。

好,那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会想要将具有高度挥发性的「非自然气体」放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我们先不去讨论该气体对人体是否有好或坏,但是,各位是否想过最近几年癌症人口大量增加的原因,不正是人类过的越来越非自然吗?

薰香精油补充资料

回柏格申诉书(发文日期:2003 年 11 月 26 日 / 发文字号:公参字第○九二○○一○九五八号)

主旨:有关贵公司依据北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府卫四字第Ο九二二二二七Ο一Ο一号函,对于本署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薰香精油产品安全性及其相关因应措施」所提出申诉意见乙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复贵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九日(92)柏亚客字第一四四号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92)柏亚客字第一七四号函副本办理。

二、贵公司对于本署有关含高浓度异丙醇薰香精油产品「不得以点燃方式使用,精油不宜合并异丙醇使用」之行政措施,认有违法草率,所提申诉理由,回复如下:

(一)、申诉理由一所称本署未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征询相关行业之意见乙节,本署业依该产品于社会所发生之相关危害情形,邀集相关部会以及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等消费者保护团体与荣民总医院毒药物咨询中心、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环境卫生安全卫生技术服务中心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室等专家学者,并依据我国「危害物质危害数据信息数据库」、物质安全资料表、世界卫生组织IPCS(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美国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等相关科学文献资料,确认含高浓度异丙醇之薰香精油产品,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之虞,期间亦请贵公司参与提出论据,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违误。

(二)、申诉理由二所称贵公司所销售之薰香精油产品,一如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之『酒精灯』,亦具有相当程度之毒性与危险性,消费者若疏于正确操作,使用方法不当,其发生意外危害之可能性必然增高。:::贵公司已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与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乙节,经与法国政府联系查知,法国销售该类薰香精油产品及燃液,系以「改善居家环境卫生」或「居家芳香剂」方式使用,复据贵公司检附之法国认证及相关资料中之法兰西共和国中央检验实验室报告:柏格薰香的主要用途是用来消除香烟的味道及烟雾。惟查该类产品于我国经销时之说明,改以宣称理疗使用,产品介绍则以芳香疗法如:以医疗效能(宣称消毒、改善呼吸系统的疾病、抗菌、消炎、利尿、降血压、降低血糖、降低胆固醇等)或无害来源(宣称「::精油所使用的异丙醇,是由甜菜的根部提炼而来」::)或夸大不实(宣称「::微氧素与异丙醇相溶后,会使异丙醇分子结构式,增加一个负离子单氧,形成异丙醇微氧素(Ozoalcool)。微氧素能够在植物精油催化燃烧的氧化过程中,释放氧元素,并且与空气中的氧分子迅速链接成「双氧」::::等」)之诉求招徕消费者购买,致消费者误以可资用于治疗疾病之观念购用,与产品原有之目的不合,涉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真实说明义务。另依贵公司检附之法国认证、中央检验实验室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该类产品「易燃(Easily flammable)」、「对眼睛有剌激性(Irritating for eyes)」、「吸入蒸气能导致打旽及昏睡(Inhalation of vapors can provoke slumber and dizzinesses)」、「分解后产生:能引起刺激性的蒸气(Dangerous products of decomposition‥can cause irritant vapors)」)「非常易燃,容器务必紧闭,远离火源禁烟」、「规律的火苗的高度保持2公分」、「薰香灯装了过量的酒精,并让它流出瓶身。把蕊头放上之后随即在蕊头点火,一个10到20公分高的火焰瞬间产生」、「一个点燃的薰香灯,被轻缓的打翻。灯蕊与蕊头脱离薰香灯本体。酒精散溢,接触到蕊头的火焰开始燃烧,火的高度可达20-30公分。」、「燃料更新时要注意远离火源」、「当翻覆时,瓶子的开口打开,酒精也随之溢出」等,上开可能发生之危险警示、及其他居家环境中之密闭空间如卧室、浴室造成使用上可能发生之危险,并同防止危险之方法,贵公司皆未完整标示,且未明确标示其真正用途(环境芳香使用,用来消除香烟的味道及烟雾),核与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之一所定应善尽企业经营者之责任,及同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定应于明显处为该产品有高度易燃性及气爆危险之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则本署要求应于外盒及容器上明显标示「不可以点火方式使用」及「吸入过量异丙醇有害健康」警语,以维护民众消费使用安全,并无违误。

(三)、申诉理由三所称贵公司委请工业研究院针对产品使用时空气中残存异丙醇之浓度所为之检测数据指出『使用本产品时,空气中残存之异丙醇浓度平均在10ppm以下』,质疑本署误导成为消费者直接吸入异丙醇蒸气,因而引用异丙醇之毒害做为行政措施之依据乙节,经本署向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环境卫生安全卫生技术发展中心查证,贵公司委请该中心所作检测,系以特定目的针对产品使用时检测空气中残存异丙醇之浓度,此一单一样本之测试,其样本数不具代表性,实验数据不具统计学上之意义,其科学论证根据显然不足,尚不足以证明该类产品以点火方式使用之安全性,及使用高浓度异丙醇对人体健康之安全性,本署援引经科学证实之文献资料据以处理,亦无违误。

三、本署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卫署药字第Ο九二Ο三一三一六九号函(谅达)请贵公司继续提供「在可预见使用方式之情况下,产品点火具有安全性之期刊文献或具代表性之实验数据」、「产品含有高浓度异丙醇对于健康无危害之期刊文献或具代表性之实验数据」资料,仍请尽速检齐,俾供建立该类产品之安全管理规范。本署并持续就含异丙醇薰香精油产品安全管理,积极协调各部会继续处理,以确保消费大众使用安全。

正本:柏格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思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薰香精油商业同业公会筹备处、本署药政处。


读者常见问答 Q&A

质疑文章对薰香精油批判过于偏颇?(读者 zhu sin)

读者 zhu sin 留言:
笔者立场有失偏颇,带有部分个人观感在内。

迷走客回复:
观点从来不是凭空捏造的偏见,而是建立在不可动摇的科学数据与政府官方裁定之上的理性判断!

本篇与前篇所揭露的内容,从行政院卫生署公文、法兰西共和国中央检验实验室报告、世界卫生组织(WHO)IPCS 物质安全资料表,到台北荣总毒药物咨询中心的临床警告,每一笔皆有白纸黑字、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威出处。报告清楚证明:这类产品本质上就是「易燃的异丙醇溶剂」,在法国仅供消除烟味的室内芳香,引进台湾后却被传销业者包装成「医疗效能、植物微氧素、清肺降血糖」的神棍级话术。

面对高浓度化学溶剂燃烧引发的气爆伤亡、密闭空间累积致癌挥发物(VOCs)对呼吸系统的实质摧残,若站出来戳破商业谎言、捍卫公共安全被某些人扣上「立场偏颇」的帽子,那只能说:在健康与科学事实面前,实话向来最刺耳。我们绝不可能为了迎合精油爱好者或商业利益,去替高风险的化学燃液粉饰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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