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尼莎台风来袭,劳动部特别指出台风期间劳雇双方应注意工资及休息日计算事项,若劳工休息日加班途中遇到台风停班停课,雇主给薪方式仍要依《劳基法》休息日加班的给薪规定,未满 4 小时以 4 小时计,以此类推。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举例说明,假设 A 劳工若原本答应要在休息日出勤,当天「上班前」,上班处所的地方首长因台风因素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可以取消出勤,并通知雇主,雇主则免发当天休息日加班工资。
另外, B 劳工的情况则是在休息日依约「到工」 3 小时后,因风雨越来越大,或是地方首长通报下午停止上班, B 劳工基于安全考量停止出勤,但由于已经有出勤事实,这时雇主仍应按休息日出勤 4 小时加班费标准计给,未满 4 小时以 4 小时计、若 4 小时以上未满 8 小时以 8 小时计,并列入每月延长工时总时数中。
劳动部表示,根据「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如果劳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个辖区首长」已通告停止办公,或是工作所在地未通报停止办公,但因为天然灾害因素阻塞交通导致延迟或无法出勤时,劳工可不出勤。
另外,若遇上述情况,雇主不可以归责于劳工,也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而且也不得强迫劳工补班、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提出其他不利的处分。否则可依照《劳基法》第 22 条规定,处雇主 2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锾,并可公布事业单位或事业主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改善,
黄维琛指出,雇主如有符合《劳基法》第 32 条第 3 项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可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加班,且其工作时数不受《劳基法》第 32 条第 2 项「每日不得超过 12 小时」及「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 46 小时」规定限制。加班费算法为前 2 小时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外再加给 1 又 3 分之 1 ,超过 2 小时后,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外再加给 1 又 3 分之 2 ,同时未满 4 小时以 4 小时计、若 4 小时以上未满 8 小时以 8 小时计,以此类推。
黄维琛表示,为避免雇主蓄意规避《劳动基准法》加班时数限制,雇主如果确实是因为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使劳工在休息日工作时,应在工作开始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工会;若无工会组织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会派员前往稽查,以避免雇主滥用规定。此外,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往往导致劳工长时间出勤,雇主也应于事后补给劳工适当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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