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销售营业人新制」即将在中华民国112年(公元2023年)元旦上路,只要在网路上卖东西,需向国税局申办相关作业,以免受罚。
这项新制对于许多网路销售商来说是个重大的改变,以往他们可能不需要申办任何许可。
此举可能是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确保网路销售商符合税务规定,避免逃避税收。
适用新制税籍的卖家资格
- 112年元旦起新申请税籍设立登记,且设立时或设立后有从事网路销售的营业人。
-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明年元旦仍有或之后才有从事网路销售的营业人。
含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境内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仅从事网路销售无实体商店的个人网路卖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货物8万元,劳务4万元」时,应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者。
网路销售营业人新制两大重点
税籍资料
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税籍应登记事项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若未在他人网路平台销售,无须登记会员帐号
公开揭露
不论以自有或他人建置的电子媒介销售货物或劳务,都要在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程式明显位置,以客观上消费者易辨识方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营业人名称指经核准税籍登记的名称(不是网路上的店家名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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