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国是一个多海島国家,包括臺灣、澎湖等島嶼沿海地区常見釣魚爱好者在堤防、防波堤或漁港设施上鑽孔、鎖膨脹螺絲或固定器具,以架设釣竿便利垂釣。然而,此类行为已構成破壞或未经許可变更公共设施,嚴重影響結構安全与公共利益。

据中華民国现行法规,在堤防、海堤、防波堤、漁港、商港堤岸或护岸,以及国家風景区范圍內,从事鑽孔、打洞或固定器具等行为,均屬禁止事項。重点在於保护公共设施完整性及公共安全,而非針对釣魚行为本身。

相关法规及罰则如下:

  1. 堤防、海堤、防波堤:依《水利法》第92條之2规定,毀壞、毀損或未经許可变更河防、海堤、防波堤等防护设施者,处新臺币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修復費用由行为人負擔。
  2. 漁港范圍內(包括防波堤、护岸、堤岸):依《漁港法》第21條及第23條规定,任何人不得毀損、破壞或擅自变更漁港设施。違者处新臺币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由主管机关代为執行,費用由行为人負擔。
  3. 商港范圍內(包括碼头、防波堤、护岸):依《商港法》第63條规定,毀損、破壞或未经許可变更商港设施者,处新臺币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回復原狀或採取改善措施。
  4. 全国海岸風景区及观光区域:依《发展观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规定,違反風景区管理处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者,处新臺币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北海岸及观音山国家風景区管理处已明确公告,为維护公共安全与设施完整,禁止在防波堤、消波塊、岸際及自然环境设施上进行破壞性行为,包括鑽孔或固定器具。实務上,此类案件已有多起取締紀錄,最低罰鍰自5,000元起。

執法实務上,主管机关強調不需當场逮获鑽孔行为。只要现场存在孔洞、螺絲或固定架跡象,且當事人正在使用該位置,即可能被认定为違规使用人。

舉证責任由當事人承擔,僅稱「我沒打洞」並非免責理由。公共设施管理原则为「誰使用誰負責」,以确保結構安全及風险控管。

此外,即使未来规劃设置专屬釣魚公園,此类公共设施仍適用相同原则。園区內所有結構將由主管机关统一设计、管理,禁止民眾擅自鑽孔、改造或固定器具,以維护整体安全。

民眾检舉方式

为維护公共安全,主管机关鼓勵民眾積極检舉。若在海邊发现鑽孔、遺留釘子、固定器具或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異常情形,請第一时间撥打118 海巡署报案专线。

海巡署將依现场狀況立即处理,並通报或轉介相关权責机关。若涉及公共设施後續管理或清除作業,亦可撥打1999 市民服務专线,由地方政府接手处理。

另外,特別说明天然岩石、海蝕平台亦屬保护对象,任意鑽孔可能觸犯相关法规,甚至涉及刑責。民眾应選擇合法釣点,避免在禁止区域使用已破壞设施,以免承擔法律責任及高額罰金。

此宣导旨在維护公共安全与环境永續,請民眾共同守法並積極检舉,共同營造安全釣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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