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自称某党主席的男人上了新闻,虽然大家比较爱小鲜肉警察,不过党主席既然声称自己是隐姓埋名潜入统一超商,为民众权益委屈当了数月间谍才抓到超商违反劳基法的小辫子,所以我们今天就还是来谈谈党主席所引用法条与后来劳动局解释法令的问题。
党主席这次引用的是劳基法第 36 条,该条文内容指出「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并据此在上班途中自行宣告解约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不过就在党主席兴高采烈地在媒体上公布自己的卧底成果后,台北市劳动局却给伟大的主席吃了一记闷棍。
劳动局表示劳基法第 36 条所指的是只要七天中有一天假即可,因此头尾只要各有一天假,那中间最长可以有连续 12 个工作天,此举并不违法。
所以我们特别帮各位亲爱的老板们绘制了一张工作行事历(如下图),红色圈圈处是重点,只要老板们照著这张行事历来决定该如何压榨员工 给多少员工福利,那么即使一个月只让员工放三天假都能保你平安没事。
压榨员工的放假术。
老板,你以为事情这么简单就结束了吗?我们压榨员工的技巧可是业界第一呢。
老板别看上面行事历给了员工很大方的三天假,其实这是因为第一天就先给了一天假的关系,实际上轮到下个月还有下下个月时,每个月只需要给员工两天假就行,是不是超棒der?
这就是我们要教给各位亲爱的老板们如何压榨员工的第一招。至于其他 49 招不传之秘,请付费等待我们未来慢慢出的电子书(诶)。
啊啦,那先前党主席错误解释法令,私自擅离职守这件事该怎么算?------ 党主席真该好好谢谢小鲜肉警察帮忙转移社会焦点。
有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判字第 2199 号,内容指出:「经查,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为首揭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六条之强制规定,非得以契约任意变更,纵原告与施某间存有连续工作十二日始为例休假之约定,亦因其约定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并据此认为劳动局对于法令的解释才是错误的。
BUT,一条十五年前的判例可以用在现时法规下吗?其实法规文字本身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官方见解以及实施细则变了。
早期见解是将七天视为一个周期,因此在每个周期内必须至少有一个休假日,这跟我们想像中的放假策略也是一致。
但是在民国 92 年时,行政院将弹性工时制度放宽到适用一般劳工(92.3.31 劳 动 2 字 第 0920018071 号函),目的是为使了零碎工时可以集中运用以及解决企业排班时遇到的的困难,所以另订有 2 周、8 周及 4 周的弹性工时规定。
因此,即使有劳基法第 36 条规定,甚至还有第 30 条规定劳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惟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是在劳基法第 30-1 条中已明确指出:「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于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看到这边应想到了吧!?没错,兄弟姊妹们,你们猜对了!便利超商(批发及零售业)刚好适用第 30-1 条第 3 项[1],也就是二周内有二日作为例假即可(92.10.08 劳动 2 字第 0920056353 号令)。
这是多美丽的世界啊 —— 老板限定。
前面在法令问题绕了一圈,但如果问到我个人看法的话,虽然我是那种希望有一堆假,有假一定放,就算请事假也要放假的超级爱家主义者(误),我还是建议统一超商针对党主席放任营业场所处在危险状态下予以咎责(就事论事嘛)。
大概有网友要来贴奴性的标签(摊手),但是既然要当人员工,自然该以在不牺牲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同时要以公司利益为最大考量。
如果是我要做今天这件事,我会在上班前直接提出解约要求,而不是在业务执行中迳自离开。
擅离职守的行为无论是对业主或是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更陷营业场所于危险之地 —— 即使党主席一开始就打算 作秀 把议题扩大到公众论述的层次(更何况还是党主席自己搞错)。
读者常见问答 Q&A
双周弹性工时的排班周期可以跨期重叠借调吗?(读者 桓曰)
读者 桓曰 指正:
双周休两天,但是前后周期不可以重叠喔!虽然图示是反讽意味,但第一个月的四周必须要有四天例假才合法,不能只有三天喔。
大人物感谢与剖析:
非常感谢读者专业的法规细节指正!
在劳动基准法第 30 条之 1 的「双周变形工时」制度下,排班周期必须是「连续固定、互不重叠的 14 天」独立区间,雇主绝对不能在每两周之间「弹性重叠」或是跨月任意平移计算周期,因此在连续的四周内,法定例假必定至少要有整整四天!
文中之所以刻意绘制那张极度扭曲的「偷休假排班表示意图」,正是为了反讽与揭露现实中许多不良老板最爱玩的「排班障眼法」——利用跨月重叠计算、将前一期的例假灌水借调到下一期,让员工连续苦干却莫名其妙少休一天。大家在检视自己的出勤班表时,务必牢记「周期独立不重叠」的铁律,别让自己的休假权益被资方的数字游戏给悄悄偷走了!
附录
- 适用劳基法第 30-1 条第 3 项的职业包括:制造业、营造业、游览车客运业、航空运输业、港埠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投资业、批发及零售业、影印业、汽车美容业、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业、机车修理业、未分类其他器物修理业、洗衣业、相片冲洗业、浴室业、裁缝业、其他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顾问服务业、软件出版业、农林渔牧业、租赁业、自来水供应业以及依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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