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大麻合法化议题在全球发酵,日前有美妆业者在国内贩售的美容化妆品中添加大麻成分,并据以宣传拥有护肤效果,吸引不少美妆保养爱好者的青睐。

不过在讨论大麻成分的效果是不是真的具有其他添加物所不及的超强效果,或只是作为广告宣传的夸大手法,事实上在国内食品卫生管理中有更加基础的东西需要探讨,也就是添加大麻萃取物成分合法性的问题。

大麻属于第二级管制药品及第二级毒品,泛指大麻全草,包括大麻的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包含从大麻种子发芽生长的活体植栽,但不包含大麻全草的「成熟茎」及其制品(树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的「种子」所制成不具发芽活性的制品。

其中大麻最重要的两种萃取物「四氢大麻酚」以及「大麻二酚」皆属于管制成分,其列管信息如下:

  • 四氢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属于管制药品成分,化粧品中使用大麻籽油为原料制品,所含四氢大麻酚的含量必需小于10 ppm(Pages Per Minute,百万分点浓度)。
  • 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属于管制药品成分,具有药理活性及可能的医疗用途,不得掺用于化粧品中。

从结果来看,凡中华民国境内除学术研究与医疗院所合法申请使用外,上述两种大麻萃取物皆不得作为化妆品成分使用,擅自添加该成分于化粧品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依照「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受刑责及罚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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