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众多电子支付服务公司在历经多年与政府协商后,始得在台湾开始伸根发芽,但是却在相关产业尚未茁壮之际,首家通过政府核准并正式营运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欧付宝」却立即遭到来自对岸巨兽「阿里巴巴(Alibaba)」的法律诉讼,而且还是侵门踏户般的直指「欧付宝(ALL PAY)」商标已侵犯「支付宝(ALI PAY)」的商标权。
原本早在阿里巴巴第一次向智慧财产局(以下简称智财局)申请商标评定[1]时即被驳回。尔后阿里巴巴又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即经济部)提出诉愿,这一次经济部诉愿委员会反而要求智财局另行处分,意即委员会认定欧付宝商标确实侵犯支付宝商标。然而,这一认定不光是欧付宝在未来可能会被迫更名,付出庞大企业形象与广告成本,另外也意欲著往后「付宝」一词将形成阿里巴巴在台湾的专用词汇,不仅让阿里巴巴在台湾电子支付商场上取得先机,更让国内其他使用近似名称的产业可能遭受波及,而这一连锁反应下消耗的又是台湾经济产值。
同时,这也意味著国内许多创业团队未来在遇到国外企业提出各种大小不一的侵权诉讼时,会被认为国内主管机关采取消极被动的方式在看待国内外间的不平等商业竞争,此举对于政府在目前社会经济困境下打算积极推展新创产业无疑是一大震撼。

以下是欧付宝 林一泓 执行长发表的公开声明,他期盼经济部诉愿委员会以及智财法院可以明察秋毫,勿妄自菲薄违背主流民意,沦为陆资企业之打手。
「本公司商标早于101年间即由智慧局核准注册在案,阿里巴巴却事后提出评定遭智慧局驳回,阿里巴巴不服提出诉愿,经济部诉愿委员会日前竟作出与智慧局不同之结论,要求智慧局另为处分,本公司就此已于九月底提出行政救济,希透过智财法院审理求得公道。
本件最大争议在于阿里巴巴主张「All付宝」当中的「付宝」与「支付宝」近似,不准他人注册为商标;惟「付宝」乙词并非阿里巴巴所独创,阿里巴巴注册之前,台湾就有「美商支付宝股份有限公司」、连阿里巴巴发源地大陆也老早就有「上海海基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过「e付宝」。如今,陆商阿里巴巴却要透过打商标战将「付宝」乙词独占,令人哗然!
事实上「付宝」乙词就是「付款」的意思,多用于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产业,属于表彰服务内容之暗示性商标,识别性弱,在台湾还有其他公司也注册了「财付保」、「智付宝」、「必付宝」、「易付宝」等;在大陆,光以电子付款等特定类别搜寻,以「付宝」字尾注册的商标就多达451笔,且于搜寻引擎中以「付宝」搜寻,即可见以付宝为名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胜枚举。由上可知,「付宝」为付款之意,确实是常用语,现今台湾、大陆交流频繁,华语市场上使用「付宝」为商标名称并经官方核准注册者所在多有,倘字首不同仅字尾使用付宝者,并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支付宝在大陆都无法争取到「付宝」的独家使用权,倘若在台湾却能争取到独家使用权合理吗?台湾就该被矮化吗?
本公司幸蒙为台湾第一间取得电子支付机构许可的公司,近年更极力推广行动支付APP、停车费缴费等服务,使用人数众多,且相关消费者需经注册为会员后始得使用,故并无将两者商标混淆误认之可能。且欧付宝与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之用户均为实名制认证过,对于我们提供服务的厂商更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难道台湾人会搞混永丰银行与兆丰银行吗?台新银行与台湾银行会搞混吗?
究竟阿里巴巴这场打的是商标战?还是两岸商业竞争?绝对值得令人深思!尤其目前台湾投入电子支付产业,多以付宝为商标字尾申请注册,如智付宝、必付宝、易付宝等,陆商却利用巨大财力、人力、资源,借以打压台湾正逐渐蓬勃发展之电子支付事业,倘最后一道防线将付宝乙词视为应由陆商独占,恐将重挫台湾电子支付产业,亦会被对岸嗤之以鼻的嘲笑台湾的恐龙司法制度让他们得逞。那么搞了五年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将可能付之一炬,如果你关心台湾的新经济与电子商务,关心年轻人创新创业的必要新工具,如果你爱台湾,就该大声站出来说 NO WAY!」
[1] 商标评定:限于利害关系人可提出,用于解决相对利害关系人间的权利冲突。与异议使用时机不同,是在在商标经审定公告并获准注册后,利害关系人认为其注册有违商标法之规定而提出之争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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