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曆表是中华民国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正式公告的民国 106 年(西元2017年)行政机关辦公日以及放假日的全年日曆表;由於国內全面施行一例一休制度,可當作台湾、澎湖、金门与馬祖等国內地区一般劳工朋友放假日參考使用。

相关假日修改规定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实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補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於前一个上班日補假,为星期日者於次一个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个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儿童節:放假一日。儿童節与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时,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时,於後一日放假。
摘錄「公務人员週休二日实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號令、考试院考臺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號令会同修正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华民国开国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国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儿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应予補假。例假日为星期六者於前一个上班日補假,为星期日者於次一个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个上班日補假。
劳动節之補假及军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规定,由各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摘錄「政府机关調整上班日期处理要点」部分规定
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1號函修正
二、本要点適用於政府机关。但为民服務机关(構)、业務性质特殊机关(構)、学校及军事单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机关視实際需要,依权責处理。 民间企业之放假,依照劳动基准法及其他法令规定,由劳資双方協商处理。
四、上班日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为放假日。
六、人事总处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机关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时,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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