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營業人新制」即將在中華民國112年(人元12023年)元旦上路,只要在網路上賣東西,需向國稅局申辦相關作業,以免受罰。
這項新制對於許多網路銷售商來說是個重大的改變,以往他們可能不需要申辦任何許可。
此舉可能是為了提高市場的透明度,確保網路銷售商符合稅務規定,避免逃避稅收。
適用新制稅籍的賣家資格
- 112年元旦起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或設立後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
-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明年元旦仍有或之後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
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我國境內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僅從事網路銷售無實體商店的個人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時,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者。
網路銷售營業人新制兩大重點
稅籍資料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若未在他人網路平臺銷售,無須登記會員帳號
公開揭露
不論以自有或他人建置的電子媒介銷售貨物或勞務,都要在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程式明顯位置,以客觀上消費者易辨識方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指經核准稅籍登記的名稱(不是網路上的店家名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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