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侯漢廷遭調查局逮補拘押事件評論

今天最具震撼力的突發新聞,絕對是新黨的王炳忠,清晨六點突然開直播,告訴大家有大批警察和調查局人員要想將他從家裡帶走。這種情形和當年國民黨在戒嚴時期為了剿滅共匪所行之事還真有 87 分像。

不對,好歹當年國民政府是為了避免台灣被共產黨侵害赤化,這叫做對外禦敵;今天蔡政府卻是為了鞏固政權,這單純是對內來陰的。

李明哲,他跑去大陸宣揚民主,結果被共產黨抓去關。

王炳忠,在台灣…呃,我還不知他能做啥,結果被調查局帶走。

甚至連王炳忠的爸爸都一起帶走!?這是打算開兩個小房間來搞父子諜對諜嗎?

海峽兩岸真是一家親,這種低劣的政治迫害手害竟如此相像,也不曉得到底是誰學誰。

這一次蔡英文政府用的是國家機密保護法(還是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我忘了)來抓王炳忠等人,而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王炳忠案」的刑事訴訟程序一旦發動,從偵查起就可以一直維持秘密偵查,就算後來正式起訴進入審判階段,也一樣可以採取秘密方式為之。

反觀李明哲案在大陸的審判都還沒這麼秘密(被自白),萬萬沒想到自稱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然一入檢調大門就可以從此人間蒸發!

古有岳飛被連下十二道金牌,今有三票齊發的炳忠,只不過岳飛是抗金抗到朝廷裡有人眼紅,王炳忠卻是一個在野黨,而且還是裡頭的小咖角色,這種等級都能觸犯國安法中的通敵罪,我也是醉了。

或許王炳忠是自從解嚴後第一位因為「親匪」事件被逮捕的人,喔,不對,因為大家後來發現,原來侯漢廷與其他新黨兩位青年也都被同樣手給從家裡帶走。

其實民進黨真正想對付的終究還是國民黨。今天對付新黨,還是當中小咖的小咖,或許是牛刀小試,除了打壓新黨這幾名新起之秀的聲勢外,順便觀察用這種粗糙的政治迫害手法是否能在現在的台灣社會中能行得通。

令人相當沮喪,在看過網路民眾的言論後,我發現這種政治手段或許真的可以。搞得我現在寫這篇有些恐懼,深怕哪天就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被人帶走問話。

網路上有許多鄉民在聽到王炳忠、侯漢廷被調查局帶走後卻異常興奮,像個神經病換般,到處開心大喊這些人是罪有應得,例如網路上有人直接說「叛國罪,處死啊」、「早就該抓了」、「這也要說明,當台灣人都智障喔?喔對…是」和「這個案子的處理人員處理不好,還讓他拖這麼久」等偏激言論。

嘛,PTT的鄉民日常。

不過我想請問各位鄉民,我國到底還是不是民主、法治國家?

乾脆法院把大門給關起來好不好?現在政府只要能開出搜索票,就足以讓一群鄉民進行快樂公審。反正只要自稱「轉型正義」,竟然可以無視民主法治程序,執行如同希特勒時代般的黑色公權。

誒誒誒,鄉民到底有沒有搞清楚,首先王的身份只是證人(至少調查局對外是這樣說的),再者法院尚未進行任何判決。結果一群鄉民卻已經把王炳忠當成十大罪犯,可不可笑?

當然了,調查局雖然嘴裡說是「證人」,但過程卻是學足戒嚴時期的派頭,一次派出大量黑衣人馬親自去逮人,這種「證人」待遇也實在太恐怖了一點。

還有人說,今天王炳忠被政府調查局拘押的事件,和獨台會案的四個青年被警察當成犯罪嫌疑人逕自抓走的事件有差異,但是請問犯罪嫌疑人和「被開搜索票」、「預備好拘票」的「證人」兩者間的差別是?

我怎麼看都像一個是剛拉完屎的屁股,一個是還卡在直腸裡便秘的屁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所示:「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換言之在開搜索票的時候,就已經認定對方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看來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的不僅是官,連台下湊熱鬧的也是,甚至鄉民們最愛高喊的無罪推定原則也都能丟進茅坑。針對同一件事,一個人過去可以反對,現在換個位置卻贊同了。

這腦袋不得了wwwwww。

更別談今天調查局在傳喚和拘押的過程如此粗糙,例如有兩個政府單位竟然同時要求事件主角必須在同一個時間要在兩個地方同時出現,否則就要改用拘票抓你(你奶奶個熊最好這樣搞),更有入人於罪的嫌疑。

話說回來,今天有多少人把王炳忠喊成王偉忠的,自己舉手承認!(羞舉)

分享您的想法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