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違法兼職收媒體百萬的假新聞解析

繼教育部長葉俊榮兩天前選擇依法行政,表示將發聘任管中閔為台灣大學校長後,挺管派與反管派再次掀起論戰[1]。今天自由時報頭版立刻殺出一篇《任政院公職期間 管中閔爆收媒體數百萬》的頭條新聞,劍指管中閔收受媒體百萬已經被監察院點名彈劾,這才讓大家驚覺原來這一齣爛戲還未到頭。

根據自由時報26日頭版報導,管中閔獲聘台灣大學新任校長職務,但知情人士爆料,管過去擔任公職期間,以不具名方式在某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幾年下來累積數百萬元,已經該媒體證實。監院初步認定管違法兼職,不排除提案彈劾。法界批此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傳播學界也質疑其違反行政倫理、政媒不分。

哇污,又是四大報之一「自由時報」的頭版,又是知情人士,又是監察院初步認定違法,又有法界和傳播學界背書,五大人物和系統一次聯名出聲討伐管中閔,看來管爺一定是個九世惡人吧。

我想唯一不知情的說不定只有當事人了。這讓我想起老一輩新聞記者都說你在出刊一篇新聞前,都要想盡辦法聯絡當事人取得他的說法,才足以顯示新聞媒體的公正與公平性。尤其當你是打算使用媒體權力去打壓一個尚未被判決有罪的人時。

而且最有資格判定管中閔是否違法兼職的行政單位叫做「銓敘部」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由時報為何不乾脆找他們一起來背書?說真的,自從陳師孟被任命監察委員,又講出一系列狂語後,監察院的公信力早已受到不少人質疑。

其實要判斷自由時報這篇頭版是不是假新聞(Fake News)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從監察院所認定的「違法兼職」下手,既然都說違法了,那必然有相應的法條可供檢驗。

經查後我們可以發現在銓敘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中有相關兼職規定,包括: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從上述二法條來看,管中閔在媒體上兼職寫專欄,收入百萬,似乎真的有違法兼職之嫌?錯了、錯了,這只是在玩弄文字遊戲罷了。

我們可以在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所列《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中找到相關資料。在「經營商業相關疑義」中已針對「公務員得於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之相關問題提出解釋:「根據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所示,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謂經營商業。」

另外在銓敘部92年0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書函中曾表示:「…惟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不悖。…」

在銓敘部 95.04.28. 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號書函中表示:「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

在司法院42.11.27.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號解釋文中也曾表示:「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從上面各法條、銓敘部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文中,我們可以得知連出版書籍都可以了,寫寫文章投稿專欄自然不受前述公務員服務法所限制。反而透過這條頭版新聞,更讓人覺得顯示上位者至今仍黔驢技窮地想要透過輿論壓力好違法行政。

延伸閱讀/推薦附錄

  1. 教育部500天後「勉強」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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