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現一則新聞《研究生代購高鐵票 被認定是黃牛》,內容提到中山大學創新育成中心旗下一組團隊所設計的產品《坐領高鐵票》有違反鐵路法之嫌。該產品的負責人之一,張姓研究生強調:「事前有諮詢過校方的法律顧問,且有提供服務,收費也在合理範圍,並不違法。」
張姓研究接著表示:「目前高鐵學生票只能到車站領取,所以才會接受委託。是先有委託,才會協助代訂、代領高鐵票,與黃牛先大量購票囤積,再販售的模式不同。」
我接下來找出另一篇新聞《高鐵黃牛:1張票賺25元》提供大家做一個參考。在另外這起事件中,同樣姓張的小販是購買定期回數票,再轉賣出售,以單趟賺取25元作為利潤。警方表示該行為已違反鐵路法第 65 條規定,得按車票張數票額,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至10倍罰鍰。
鐵路法第65條(罰則):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單純以法令內容來看,兩位張老闆都沒有替車票加價再出售的行為,避開了第65條第一個麻煩。至於第二個麻煩「換取不正利益圖利」則就見仁見智了。
中山大學創業團隊的收費模式是先代訂「高鐵學生票」後,收取 30 至 50 元的利潤。以目前高鐵用學生證的《大學生優惠專案》可購得 5 折的優惠來看,從台北到最遠左營的票價是 815 元,到最近的板橋是20元,全線共七站的平均價是 397 元。如果手續費同樣採取均值 40 元計算,那麼這個團隊在每一張高鐵學生票所獲得的利潤就是高鐵票價的一成。你覺得一成算多還是少?
換個角度來想,學生票原本是高鐵的好意,用票價五折出售給有需要的學生使用。對虧損嚴重的高鐵而言,不光是單一學生票的獲利較低,當學生票出售越多,甚至會壓縮到正常票價的座位數。如果因為《坐領高鐵票》而大幅提高學生購票的意願,這也難怪高鐵會盯上他們。
另外,在鐵路法第 65 條第 2 項中提到:「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這也是一個有趣議題。
誠如張姓研究生所強調的,他們只是「代訂」與「代領」,並在用戶註冊時收集「姓名」、「生日」、「學校」、「學號」、「系所」等資訊。但是高鐵明文規定:「購票時,需出示有效學生證於各車站售票窗口購買,每張證件每次限購買同行程一張。」那麼這個團隊又是如何一次能購買這麼多車票呢?這就是他們的 Know How 了吧(熱茶……高鐵票沒綁學生證號碼)。
你覺得在這次事件中,是高鐵公司頑固守舊,無視囤積與代購間的差別,還是張姓研究生(及其所諮詢的法律顧問)確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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