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重點

房屋租賃新制即將在2017年元旦上路!內政部為保障廣大租屋族群的權益,未來只要是提供房屋出租的房東,應使用符合行政院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有關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以及租賃糾紛處理途徑等詳細規劃重點列如下表所示。如果有出租需求的房東需要內政部官方提供的定型化企劃範本,可在政府網站下載《行政院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或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保障房東與租屋房客的權益。

應記載事項

  1. 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2. 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之負擔方式。
  3. 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 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之返還。
  5. 房屋返還之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
  6. 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之情形。

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2.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3.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4.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5.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租賃糾紛處理途徑

  1.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 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 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5. 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延伸閱讀:內政部租屋新制: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6年(2017)起施行

分享您的想法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